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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

  

  对于部门法哲学来说,最合乎理性的法哲学观念是这样的:它能够最好地适合我们在反思中所深思熟虑的所有信念,并把它们组织成为一种连贯的观点。“合理性的最高标准就是普遍而广泛的反思平衡。”[13]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反思性均衡,一方面追问、批判、反思部门法的基本理念、原理和制度逻辑,推动其向有效性、多元主义发展,确保部门法理论与实践相适应;另一方面追问、批判、反思各部门法的本质及其与其它人文社会学科的关系,推动各部门法的本源性理解和良性互动,确保各部门法的发展符合社会实践规律。由此,运用这一分析策略至少包含了如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发现具体情境的构成要素,即现实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生活的条件,确保部门法问题的界定、限定及其深度发掘的尺度和问题域的清晰明白。其次是发现为人所普遍接受的某种正当性论证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前提,形成普适的最低限度的正当性标准。通常,这种正当性论证是一种终极关怀意义上的思索与追问,因此可以把这种标准视为意义标准、价值深度标准,它指向的不是法律制度文本及其解读,而是它们与各民族国家良好法律秩序在精神、文化上的自省、自觉的联系,它所关涉的是各民族国家良好法律秩序的自觉程度和实践力度。再次,将这种正当性标准贯穿于人们的社会行动和法律正当性论证中,成为解构、批判、反思和重构各部门法体系的普遍动力。最后,进行细致周密地甄别平衡,形成一个基本共识,瑏瑤以决定进一步的部门法重构行动。


【作者简介】
杜宴林,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苗炎,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 J·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 Vol. 2) : Lifeworld and System: 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trans·T·McCarthy,Boston: Beacon Press,1984,p.308.
[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
苏力对其中的逻辑进行了这样的解析: “科学技术是一种工具理性,是达成某一目的所应用的手段。然而,人类社会活动并不只是对自然律的服从,人类总是试图超越并且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自身的限度,追求或追求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的。而科学技术一般说来只关心手段,它无法证明目的的正当性,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参见苏力: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5 期。
参见徐亚文: 《实践法理学与环境法学的新视角》,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 期。
转引自张文显: 《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与方法》,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 期。
刘毅: 《“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辩》,载《博览群书》2007 年第3 期。
转引自周濂: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年版,第110页。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正当性与正义是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他说: “民主决策和法律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们是正义的,而是因为它们是按照一种为人们所接受的正当的民主程序而正当地制定出来的”,正当性和正义是相分离的两种概念,“正当性允许有一定范围的不确定的不正义存在,而正义则不然”。参见前注,周濂书,第173页。
[德]考夫曼: 《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14页。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说: “我之理性的全部兴趣( 不但是思辨兴趣,而且也包括实践兴趣) 统一为如下三个问题:1.我能认识什么? 2.我应该做什么? 3.我可以希望什么?”转引自张汝伦: 《作为第一哲学的实践哲学及其实践概念》,载《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
参见本刊记者: 《语境论的科学哲学研究纲领———访郭贵春教授与成素梅教授》,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5期。
苏力: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李志江: 《作为伦理学方法的反思平衡: 意义与局限》,载《科学·经济·社会》2006年第4期。
拉兹的原话是: “我们通常把行动理由看成是一个人在某些条件可获得之时而实施一个行动的理由。一个行动者在某些情形下实施一个行动能被看成一个事实,并且也许可以认为,理由是诸事实之间的关系”。转引自朱振: 《法律权威与行动理由》,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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