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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

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


杜宴林;苗炎


【摘要】作为侧重解构、批判和反思现代部门法学的理论产物,部门法哲学的使命就在于驯化法律,为人类的法律生活找回栖居的意义和秩序。这一点无论是诉诸于其兴起的理论根源,还是其研究的基本主题,都可以得到充分证成。区别于既往法哲学,部门法哲学的分析路径呈现出如下特点:实践哲学的理念指向,语境论的分析模式,反思平衡的多元主义的分析策略以及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部门法哲学;解构;合法律性;正当性
【全文】
  

  从学界发展的趋势以及法学研究深化的角度来看,谁都可能会承认,近年来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的部门法哲学研究应当被看作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中国法学的觉醒、自觉与自主:驯化法律,营造良好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法律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开展部门法哲学研究,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成熟、深刻的必要步骤,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法学未来发展的方向。无论是诉诸部门法哲学的缘起、界定,它的基本主题、使命还是其分析立场及表征路径等都可窥见一斑:一方面,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解答既能满足学界同仁尤其是部门法学者对部门法哲学的基本期望和热望:期望部门法哲学有个合理的自身划界,同时热望部门法哲学能告诉、指导部门法学研究为何如此,应该如何进行;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确立自身地位,形成自觉形态的部门法哲学:当学界同仁尤其是部门法学者充分把握这些问题的实质并不断以此为基础追问和反思法律作为人的生活秩序的意义和价值时,部门法哲学的自觉形态也就水到渠成。


  

  一、部门法哲学的兴起


  

  部门法哲学的兴起有其学理、现实等方面的深层原因,这种部门法哲学研究绝不能等同于多年来对部门法所作的系统化、理论化的研究即部门法理论研究。


  

  首先,从现代法学发展的逻辑来看,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兴起其实是对以往部门法学研究模式的反思和解构的理论结果。长期以来,部门法学研究模式基本沿袭着概念法学或注释法学的主线。概念法学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倡导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极力强调和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由此制定出的法律首先是一个完美的概念体系,具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无疑,现代法律实际上正是借助和沿袭这样的形式理性的推动而发展起来,现代法治国,即是以形式理性法为内核,在完美的法律设计之下安排人们的生活。然而,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通过这种理性化的形式主义法律运动,人们追求对外部环境的控制,从而增进自身的自由,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的整个社会官僚化、等级化、程式化、体制化,最终出现的情形则是:生活格式化,人们生活在“理性铁笼”、“理性化的非理性”或哈贝马斯语境下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之中:主体性不可避免地丧失了,产生了法律本来的意义和价值维度的极大“精神缺位”,“整个社会实在似乎蜕化成为一种物化的、脱离规范性联系的组织实在”,“它们对文化、社会与个人漠不关心。”[1]其后果是———\就像伯尔曼所描述的那样,“法律的明显发展——通过对过去重新解释的发展,不管这种过去是由先例还是法典编纂所确立的——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法律表现为没有自身的历史,法律所宣称展示的历史充其量被看作大事编年表,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它只被视为幻觉。”[2]也正因如此,自韦伯以来,包括其同时代的涂尔干、尼采、弗洛伊德、维特根斯坦等在内,各种现代或后现代法学思潮一直警惕这种理性化梦魇,并一直在寻找挣脱这种理性铁笼的出路:反思并重构理性主义。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无论是昂格尔的“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理论;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压制型法”、“自主型法”与“回应型法”;托依布纳的形式(目的)理性法、实质理性法与“反身型法(反思理性法)”;还是哈贝马斯的“形式法范式”、“福利法范式”与“程序主义法范式”以及各种“民主实质法治理论”,都对部门法哲学的兴起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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