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当人们在部门法研究中引入“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一分野的时候,实际上表达的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内在于法律的规范性与事实性之间存在着张力的事实和焦虑:技术困境与价值虚无,而尽力克服这种张力又是客观的必然,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被接受和认可,确保人的幸福生活的良好法律秩序也才能真正得以确认和建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区别于既往的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立足点的纯思辨意义上的法哲学比如权利的法哲学、义务的法哲学、正当程序的法哲学等等,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则是以具体的部门法范畴比如罪刑法定、意思自治、某个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等为立足点,对部门法进行特定时空下法律性质和功效意义的现实主义的反省和自觉。显然,这里的现实主义不仅仅是一个时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思想内容的问题、一种批评方法论的问题,融入了对特定时空下人类生存的意义追问与对人类处境的无限关怀,具有浓厚的“审美化追求”。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立足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实用化期待的本质属性有一种深刻的同构和互动关系,最终指向良法之治:制控法律、驯化法律,更好的解决特定时空下人们所面临的各种部门法律问题。
三、当代中国部门法哲学的基本立场与分析路径
基于这种驯化法律、实现人的幸福生活的使命,部门法哲学研究必然呈现出如下的基本立场或自我吁求和自我期待:套用康德的话就是,1.我们的理性能认识部门法什么?2.我们的理性应该为部门法做什么?3.我们的理性可以希望部门法什么?[10]相应地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分析路径也会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实践哲学的理念指向。实践哲学是上个世纪开始首先在西方复兴的哲学思潮,它主要以人类行为或人际交往领域为研究对象。相对于理论哲学,它强调哲学不是一种理论之知,而是一种实践之能,哲学也不是一种理论教条,而是一种历史性的政治实践,由此哲学的基本使命和功能就是关注现实,回归生活实践,突出其实践本位、问题意识而非既有的体系意识以及解决问题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部门法哲学也应不例外。从其产生和基本属性来看,它必然沿袭相应的实践哲学的理念和逻辑,由此推进部门法学从体系法学向问题法学、从学科本位向实践本位、从形上建构到现实要务的转向。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部门法哲学根本而言是部门法学研究过程中分化而来的一种独特的自主性表意实践,它不断地反思部门法本身,并不停地为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提供意义观照和参照。这就意味着,部门法哲学研究根本而言应当立足于中国当下生活世界,直面中国法律的问题甚至矛盾冲突,以改善现实生活法律秩序为己任。为此,部门法学必须改变既有的形而上建构的概念法学、教义法学研究状态,即强调理论研究、大量输入西方甚至复活解放前旧法治的术语和法条解释技术,代之以法律现实要务的解决为根本、发掘回应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直面当代中国的法学。用通行的学术语言来说,就是“学理”应当服务于实践,理论服务于操作,不能两者脱节,更不能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