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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

  

  其次,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科技高度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在为人类创造了惊人的财富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诸如“网络”、“手机”、“基因”和“纳米”等等都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构成性影响,极大地拓展或者改造着我们的“人性”潜能的表现和发挥以及我们“人”本身的“特质”,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作为规制人类生活的现代法律尤其是其人性基础带来某些新的影响甚至挑战,进而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现代法律做出哲学思考,或确证或反思或批判其哲学前提,深层追问其理论基础,包括其正当性、合法性,[3]超越既有的理论前提,以确保理论基础的与时俱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和确立新的关于法律的理论。


  

  最后,传统的世界观对自然的内在复杂性的低估、对人类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高估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自然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或改造,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自然资源短缺、能源危机以及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人类不得不反思、重新认识自然与人类的关系。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天地万物也在越来越迫切地追问着人与它们的“区别”与“融会”的“根本”可能性,并不可避免构成了现代法律的深刻困境。法律或捉襟见肘,或束手无策,或疲于应付,总之不敷时用,解决问题的能力日渐匮乏。正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正凸现出根本的狭隘性、局限性,“主客二分”或“人物二分”的法哲学逻辑越来越多发地受到有识之士尤其是环境法学学者的质疑,[4]需要新的法律哲学,这为部门法哲学研究提供了依据和契机。部门法哲学发展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就是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彻底消解传统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的部门法哲学基础,破解之道就是下文所阐述的代之以一种全新的体验和解释世界的法律哲学:实践哲学的世界观,多元主义的方法论等后现代思维进路,以彻底把握、掌控、驯化现代法律,为人类的法律生活找回栖居的意义和秩序。


  

  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主题及其使命


  

  由此看来,部门法哲学研究得以异军突起并呈现出蔚为大观之势,尽管有点时势造英雄的味道,主要还是由于既往法学研究的没落乃至穷途末路,需要另辟蹊径才能有效地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它要诀别既往部门法学的两耳不闻窗外事的注释法学研究理路,反思、批判传统部门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在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下,重构部门法学体系。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对法哲学的论述有着经典的意义。在他看来,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而在于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部门法哲学就是以法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部门法的原理和部门法的基本问题。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立足部门法学并超越部门法学,在法哲学层次上对各部门法生成、发展及变迁规律,对各部门法的本质,部门法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加以追问、反思进而重构形成新的法哲学理论体系。部门法哲学“是这样一种哲学:它们采用理论方法去研究法律的特殊领域或特殊方面,或者以聚焦法律环境中的道德关怀或政治关怀的方式来处理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改革。”[5]它完善法律现实主义的解释力和适应性,重塑法律的权威,重构良好法律生活秩序,以服务于科勒所谓“特定时空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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