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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2.丰富和优化能动司法的内容。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优化能动立法。“两高”在发布司法解释前应多进行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精神,努力听取多方建议和意见,严格能动立法的适用条件;将考察和检验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制度化,认真贯彻实施;经常补充完善已有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或废止违反宪法和法律或有损人民利益的司法解释。(2)抓好主动司法。在诉前主动走出法庭,到基层群众中了解情况,发现和分析问题,随时随地解决矛盾,多管齐下完善诉前调解机制。 [38]在判决作出后,主动向涉讼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帮助他们分析案件事实,理解适用的法律,认可判决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鉴于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法院及法官应通过调查分析,动态地了解和把握执行中的客观和主观状况,借助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利害关系人正确对待、处理执行中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切实解决执行中的困难,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把好最后一关。对于涉讼信访案件,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采取多种形式,既帮助信访人员合理合法信访,又努力消解他们对案件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误解或偏差,防止纠纷进一步扩大或再一次爆发。这方面已有较好的实验,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变独家执行为协作执行”、“变机械执行为能动执行”的执行工作三部曲, [39]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实行的“开门接访、主动下访、预约信访”工作制度,等等。 [40](3)规范积极司法。明确规定庭审中积极司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并在坚持多元利益最大化和不完全代替当事人调查搜集证据的原则下,适当发挥法院及法官办案的能动性,调查了解存在疑点的案件事实。相比较而言,在当代中国,积极司法在立法建构和实践经验上要优于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这方面的案例也很多,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华庆公司诉洛克莱公司合同纠纷案时,一揽子解决因洛克莱公司关张涉及民工讨薪和企业索债的33起案件等。 [41](4)实现有效司法。一方面要注重法律效果的实现,即注重让案件利害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深刻感受到法律正义能得以实现,而且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张学英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伦芳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等,就是较成功的做法。 [42]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即在适用法律时,注重社会对法律适用程序和处理结果的认可度,避免出现“片面强调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结果,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使法律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这必然导致裁判结果虽然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老百姓却不理解、不认同、不接受” [43]的局面。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为满足社会可接受正义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法律上僵化正义的追求。有效司法最理想的内容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即在履行能动司法职能时,既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又在处理的过程及结果上给予社会效果以足够的尊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的“八四司法模式”就是较成功的尝试。 [44]


  

  能动司法是因应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出现的,其内容充满了时代的气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动司法的内容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形式将会不断更新和丰富。为此,我们应始终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和不断丰富能动司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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