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姚莉
【摘要】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关键词】能动司法;主体;内容;客体
【全文】
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既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 [1]既“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形式……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及到司法及法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2]然而,由于在能动司法基本含义这一核心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又很少有人从认识论角度阐释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基本要素,导致能动司法在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从当前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探寻实现能动司法的理想路径。
一、实践映象:一呼百应
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倡导和践行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站在全局高度,多次要求在法院系统践行“能动司法”。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3]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用发展的眼光阐释能动司法,他指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能动司法的人民性和时代性。他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社会性,指出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案件时运用能动司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落实了“司法为民”原则。 [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法院领导及广大法官纷纷就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发表讲话或文章。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就曾撰文强调“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 [7]
2.普遍践行能动司法。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一线,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有效践行能动司法。例如,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动司法,成为全省各级法院党组点睛区域‘三保’工作的关键词”; [8]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 [9]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将司法为民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巡回办案制度,充分体现出司法的能动性和人民性。 [10]在具体做法上,能动司法可谓形式多样,精彩纷呈,如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的“能动司法”、 [11]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八四模式”及其倡导的“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 [12]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偏远山区入村开庭、巡回立案, [13]等等。总之,能动司法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蔚然成风。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所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