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保障在优化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意义
诉讼权利是人权在诉讼领域的表现形态。人本主义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它要求在诉讼中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也就是贯穿程序人本主义精神。这要求我们在诉讼观念和制度上及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协调国家权力和公民、社会组织等的诉讼权利之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职权来加强诉讼权利保障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多维、深刻的互动关系,清楚地表明了人类的国家形态从专制迈向民主的进程,人类自由的历史也是程序保障不断扩展的历史。刑事诉讼作为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机制,一方面应使有关机关及官员有足够的权力,以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控制犯罪;另一方面又必须对追诉权力有所制约,不能使其毫无拘束,任意扩张,从而侵犯公民个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社会安全与公民权利从宏观的视域看,应当说具有一致性,但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中,则往往表现出矛盾、冲突的特征。为了社会安全,应当赋予侦诉机关更大的权力,对他们的活动以最小的限制,对活动效果予以最大限度的承认;为保障公民自由及权利,特别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则须给公民的人格尊严予以更高的尊重,给人身自由予以更多的保护,而这些又必须通过对侦诉机关及官员的权力、行动、行动效果予以更严格的限制。这两者之间的张力,给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了选择的空间,而又不免使其陷入选择的困境。在过去,由于片面强调社会安全,对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特别是追诉权力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和较小的制约,刑事诉讼在极大地压制、损害、牺牲个人尊严、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追求着秩序的恢复和稳定。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全球化浪潮产生的巨大冲击力,政治文明进程的加速,多元文化的冲突和融合,公民权利意识的凸显等带来的社会变迁,使得当代的刑事诉讼正朝着更加理性化、人道化的人本主义转向。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应当回应加强权利保障的时代要求。笔者认为,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科学配置立案管辖权,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分工。如侵占罪被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在实践中,侵占罪的复杂性,使得被害人往往无法取得充分的起诉证据,也无力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审判,由被害人自诉显然达不到保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立法目的。为保障诉讼权利,应将需要侦查的重大侵占案件列为公诉案件。又如,对于轻伤害一类的案件,仅仅因为需要侦查,就必须以公诉案件提交审判,实际上剥夺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的权利。有些被害人虽然到公安机关报案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他对于诉讼进程不能产生影响,也不可能到法庭上与被告人和解,撤回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经过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交由被害人使用,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