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思考
李麒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在秩序维护和权利保障方面都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实现秩序维护和权利保障的高层次平衡,构成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其中,权利保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从建立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刑事司法职权关系来看,纵向集权的论点值得深思。从立法权与司法解释权的关系来看,应当真正确立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进一步厘清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界限,刑事程序性司法解释不得任意扩张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得任意损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关键词】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权利保障;纵向集权;程序法定
【全文】
一、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支点
优化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刑事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刑事司法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等层次的权力边界的划分和权力关系的重塑。从根本上来看,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是社会变迁对刑事司法体制创新的要求。
(一)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根据
我国正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迁,社会正处于整体性的分化与整合的转型之中,在市场经济带来经济高速发展、财富迅速增长、社会活力迸发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加。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1.社会阶层分化,贫富差距加大;2.环境遭到破坏,资源浪费突出;3.权力腐败进一步扩大;4.二元化的城乡结构依然存在。人口大规模、自发的流动和城市吸纳及协调能力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5.地域发展不均衡;6.市场竞争激烈,无序竞争也日趋严重。[1]
这些风险因素反映在刑事领域,就是犯罪总量增加、恶性暴力犯罪有所上升,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增长,有组织犯罪、跨区域跨国犯罪、网络犯罪增多等。刑事犯罪的变化对刑事司法职权的秩序维护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政治文明和民主进程的加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也对刑事司法职权的权利保障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公检法机关在秩序维护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权利保障方面也有所改进。但是,由于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在秩序维护和权利保障方面都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在秩序维护方面,刑事司法职权功能缺失主要表现在:侦查权力分散,侦查能力不足,侦查效率不高,控制犯罪力度不够,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生命、自由、财产等的安全需求和对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的需求。在权利保障方面,刑事司法职权功能缺失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辩护权、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等缺少足够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各种形式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权利救济机制匮乏。因此,笔者认为,秩序维护和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司法职权合理配置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