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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治”概念再释

  

  法家之所以如此强调“君主从法”,是因为作为整个权力体系的龙头和中心,君主在最终的意义上独掌权势,且独制天下,故而他既是国家、天下治乱的关键,也是“法之必行”的关键。法家总是反复陈言:“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权断于主则威。”(《管子·七臣七主》)[14]在这样的权力格局或政治体制之中,自然是“主尊臣卑,上威下敬,令行人服,理之至也。”(《管子·霸言》)而君主理所当然地也就是国家、天下治乱以及“法治”之所系:“主道得,贤材遂,百姓治,治乱在主而已矣。”(《管子·君臣上》)“故一人之治乱在其心,一国之存亡在其主。”(《管子·七臣七主》)职是之故,在君主政治之下,法律能否必行,主要就要看君主能否“从法”。


  

  那么,怎样才能使“君主从法”呢?法家首先设想出“圣人”、“圣君”、“有道之君”、“明主”、“明王”、“上主”之类的圣明君主必“从法”的模范形象,作为实际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君王的典范,以期君王有所学习和摹仿。相反,那些随意废法、背法、坏法的“无道之君”、“失君”、“乱君”、“灭主”、“惽主”,则是反面的典型,圣明君王当然必须引以为诫,离而远之。透过这样的君王正反的形象构造,法家希望君王仿效“圣王”遵循法律,企求将君王纳入“从法”的轨道。如《管子·君臣上》云:“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管子·任法》曰:“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又曰:“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韩非子》也说:“古之全大体者:……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大体》)“辞辩而不法,心智而无术,主多能而不以法度从事者,可亡也。”(《亡征》)。这类言说,在《商君书》、《慎子》之中,也屡屡有见。


  

  此外,在《商君书》和《管子》中,还有一些对“君主从法”的劝谕。《商君书·错法》说明君之治,重在慎己循法:“度数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所谓“修”,即是遵循、执行。惟其如此,才能让臣民守法、行法。因为“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商君书·修权》)。《管子》则谈到君主在“从法”之事上应“为民表率”与“自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说君主是民之表仪,君主不从法,则令不行、禁不止,何以治民治国?《法法》篇曰:“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则民轻死,上好仁则民轻财。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是要求君主率先垂范,先自行法以率人。因为天下臣民是要听其法观其行的。上行法则下从之,上不行法下亦从之,故而先于吏民而行法,是君主的重任重责。正如《管子·任法》曰:“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所谓“正人先正己”、“律人先律己”、“上行下效”,正是此意。另一方面是说君主要“自禁”。《法法》篇日:“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任法》篇曰:“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君主“自禁”,不背法弃令,也是为了法行于国,令行于民。


  

  以上这些使“君主从法”之“法”,或者借治民治国的需要作为“君主从法”的社会压力,或者只能求助于君主的圣贤品德和对“自家天下”的责任心,而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制度上的强制性约束,尤其缺乏对不“从法”的君王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机制与程序。因此,这些“法”的实际有多大效用,并不取决于其“法”本身,而是取决于君王能否遵从这些“法”了。所以梁启超评论说“虽然,管子仅言君主之当奉法而不可废法,然果由何道能使君主必奉法而勿废,管子未之及也。其言曰:‘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任法》篇)如斯而已。夫立于无人能禁之地,而惟恃其自禁,则禁之所行者仅矣。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犹有憾也。虽然,当代议会制度未发明以前,则舍君主自禁外,更有何术以维持法制于不敝者?此岂足独为管子病也?”{25}(P. 1870)要言之,在君主政体之中,君主帝王其实根本上是“无所制”的。只要缺乏民主宪政的体制,任何仅仅或主要依靠掌权者的“自觉”、“自律”、“自禁”来从法、守法以维护“法治”的法子,最终都不免流于“自违”、“自背”、“自毁”,从而无法有效保障“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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