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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治”概念再释

  

  四、简单的结语


  

  在作了以上分析之后,可以提出几点结论:


  

  第一,先秦的典籍和思想中,存在“法治”这一名词和概念。其内涵有“以法为治”、“法之必行”等四大要义。


  

  第二,先秦“法治”的要义存在的内在严重缺陷,如“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原,彼宗固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而“‘使法必行之法’,在民本的国家之下,能否有之,且未可定。在君权的国家之下,则断无术以解决此问题。夫无监督机关,君主可以自由废法而不肯废法,则其人必尧舜也。夫待尧舜而法乃存,则仍是人治非法治也。”{26}(P. 3677)缺了民主与宪政两个关键,其法治思想与实践,最终走向专制主义与“人治”,乃是其必然的归宿。


  

  第三,先秦的法治理想并未完全实现,其要义往往流于空义。如冯友兰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乃能‘大治’。此法家最后之理想,而在中国历史上,盖未尝实现者也。”{27}(P.537)


  

  第四,法家所宣扬的法治与近现代法治思想,在“以法为治”之义、“法之必行”之义上,有一些切合的思想因素,但在整体上,它们无疑是两种不同的法治思想,即此“法治”非彼“法治”。不过,人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先秦“法治”概念与思想的客观存在。此“法治”虽然不是彼“法治”,但仍是一种“法治”。正如北京大学的阎步克指出:“法家的‘法治’肯定大不同于现代法治,但这并不妨碍在另一些含义上使用‘法治’这一语词。我们先取‘法’之古义,用‘以法为治’来定义‘法治’,……这种‘法治’,与君主的独裁专制显然极易沟通,并且与现代法治划开了界限。在英语中有两个词都可以译为‘法治’,它们分别是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指现代法治,后者则意为‘用法来统治’。法家的‘法治’大致就是后者。”{28}(P. 167、177)对这一客观存在的认定,当然不意味着今人对这一法治思想的简单认同,更不意味着今人不应对这一法治思想展开批判性的反思,然而批判恐怕也不宜于建立在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无庸赘言的是,尽管认定与认同、史述与史评(包括批判)不能判然两分,但它们显然不可混同,认同、史评无法代替认定、史述,正如认定、史述也无法代替认同、史评一样。本文主要对先秦“法治”名词、概念作一种认定与史述的工作,而对其批判性的评论则需另行处理。


【作者简介】
程燎原,单位为重庆大学。
【注释】由梁治平的立场可见一斑:“要确定中国古代‘法治’(任法、务法、治法)说的真实底蕴,不能只限于考察儒法之争的历史源流,更须要置身于中国传统之外,以西方近代法治观念为一确定坐标,做一番审察、分析和评定的工作。”“作为确定和限制国家权力之根本大法的宪法观念乃是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基石。我们正可以此衡量中国古代的‘法治’说。”梁治平:“说‘治’”,《法辩-一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5、96页。
在《四库全书》所收入的秦汉至清代的典籍中,不乏“以法治之”、“依法治之”、“用法治之”、“按法治之”、“奉法治之”、“据法治之”、“照法治之”、“倚法治之”、“执法治民”、“行法治民”等等话语。
武汉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骆瑞鹤教授对荀子所说的“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注解云:“杨惊注:‘期,会也。’郝懿行、王先谦亦从杨说而解为会、期会。实,事物之实,亦名之实。此言名也者,所以期会事物之实而积其名数也。前文:‘此事之所以稽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是名有稽实定数之用。”(《荀子补正·正名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也可资参考。
另可参见杨端志著、殷焕先校订:《训诂学))(上、下),山东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145页。
《管子·明法解》释云:“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劝,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措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黎翔风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 1213页。凡正文中所引《管子》,均见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以下不再详注,只在正文中注明篇目。)
凡所引《韩非子》,均见韩非著、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不再详注,只在正文中注明篇目。
尹文:《尹文子·大道上》,金山钱氏校本,据《诸子集成》(上、下全二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影印版。
凡所引《商君书》,均见蒋鸿礼撰:《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以下不再详注,只在正文中注明篇目。
凡所引《慎子》,均见据金山钱熙祚校本《慎子》,《诸子集成》(上、下),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影印版。以下不再详注,只在正文中注明篇目。
“心治”与遵从法度的对立,甚至在屈原那里也有表达。他在《惜往日》中云:“乘骐骥而驰骋兮,无辔衔而自载。乗泛泭以下流兮,无舟楫而自备。背法度而心治兮,辟与此其无异。”所谓“背法度而心治”,朱熹释为“背法度而以私意自为治者”。(《楚辞集注·离骚九章》第四卷,四库全书本。)
《管子·法法》认为,君上妄赏妄诛,绝非“正民之经”。要正民、治国、安主,就必须著明号令,依法赏罚。其云:“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
参见《韩非子·饰邪》:“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又,《用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对于《文子》的作者和年代多有争议,但李定生、陈鼓应等认为出自先秦无疑。
可参见《管子·明法解》:“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又曰:“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错,政不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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