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古代的“法治”名词、概念
为了尝试解决先秦“法治”这一名词、概念问题,笔者曾在《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语词略考》(《学海》2009年第1期)中,列举了中国古代文献中“法”、“治”两字连用,以及可能由这两个字合成的“法治”名词的一些材料。涉及后者的主要有下列几段:
《晏子春秋》卷一内篇谏上第一之《I公爱嬖妾随其所欲晏子谏第九》曰:“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4}(P.437)其“修法治”是指整治、完善法治。
《淮南子·泛论训》云:“夫殷变夏,周变殷,春秋变周,三代之礼不同,何古之从!大人作而弟子循。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5}( P. 931、932)
东汉荀悦《汉纪·孝宣皇帝纪四卷第二十》“赞曰:《本纪》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治之士咸精其能,至于伎巧器械之资,后世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6}(P. 359)
后汉的道教经典《太平经》一书卷六十七(丁部之十六“六罪十治诀第一百三”)说:“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一为元气治,二为自然治,三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仁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十而终也,何也?夫物始于元气,终于武,武者斩伐,故武为下也。” {7}(P. 253、254)
东晋袁宏在《后汉纪·光武皇帝纪卷第六》中曰:“自古在昔有治之始,圣人顺人心以济乱,因去乱而立法。故济乱所以为安,而兆众仰其德;立法所以成治,而民氓悦其理。是以有法有理,以通乎乐治之心,而顺人物之情者。岂(可使)法逆人心而可使众兆仰德,治与法违而可使民氓悦服哉?……陵迟至于战国,商鞅设连坐之令以治秦,韩非论捐灰之禁以教国,而修之者不足以济一时,持之者不能以经易世。何则?彼诚任一切之权利,而不通分理之至数也。故论法治之大体,必以圣人为准格;圣人之所务,必以大道通其法。……斯所谓势利苟合之末事,焉可论之以治哉!先王则不然。匡其变夺则去其所争,救其巧伪则塞其淫情。人心安乐乃济其难以悦之,又何不从之有焉?人(之)情恶侵则正其分以齐之,又何讦逆之有焉?推此以治,则虽愚悖凶戾者,其于身也,犹知法治,所以使之得所而安其性者也。”{8}(P.114、115)
《略考》还对《太平经》中的那段话作了一个评述,说它是对先秦至汉代的治道、治法所作的最为全面而简略的总结。基本上,“元气治”、“自然治”、“道治”乃道家、道教的学说;“德治”、“仁治”、“义治”、“礼治”、“文治”为儒家的思想;“法治”是法家的主张,“武治”也可归入法家。
但《略考》对上述材料中的“法治”能否作为一个名词、概念看待,并不能真正确信,因为笔者没有能够在汉语文字学、语义学乃至中国古代逻辑学上寻求必不可少的解释。故而心中一直惴惴未安。所以,在《略考》发表之后,笔者曾向几位中国古文字学者请教。其中,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的杜晓莉博士,专门为笔者提供了正式的书面意见。经她同意,特将全文照录如下:
根据所提供的文献材料来看,“法治”这个组合形式,是一种意义的最后凝固形式,是表层结构,这个意义就是“以法治(民、国等)”,是深层结构。“法”是“治(民、国等)”所使用的工具。[2]这种意思从《淮南子·泛论训》中“古者人醇工庞,商朴女重,是以政教易化,风俗易移也。今世德益衰,民俗益薄,欲以朴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犹无镝衔策錣而御.馯马也。”看得尤为清楚。《太平经》中,“元气治”“自然治”等等组合形式,其深层结构都是“以……治……”,“元气”“自然”等是“治”所使用的工具。例如,《史记·蒙恬列传》云:“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毅不敢阿法……”,其中,“法治”并不是一个词。
意义(深层结构)变成表层结构,一般会删除其中某些不重要的成分,比如介词一类的虚词,保留实意成分,同时会调整其实意成分的顺序。“以法治……”这种意义(深层结构)凝固为表层结构—“法治”的时候,其过程就是去掉介词“以”。
在现有材料中,“修法治”、“知法治所由生……不知法治之源”、“论法治之大体”、“犹知法治”可视为名词。“大凡有十法……九为法治”中的“法治”不是词,是动词性的词组。但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汉语中词性与句子成分并非一一对应。虽然动词主要作谓语,但在汉语中它也可以作主语、定语、宾语等句子成分。
“法治”是否是一个术语,这取决于它是否被作为一个固定范畴来使用,如“道”、“仁”、“礼”等。有必要进入思想史的领域来研究这个问题。
在对笔者所提供的上面几段典籍材料予以解释、说明的文字中,杜博士认为,(1)“以法治……”是深层结构,“法治”是这一深层结构的表层结构。(2)《晏子春秋》、《淮南子》和《后汉纪》中所用的“法治”,可视为名词。(3)至于“法治”这个名词能否作为专业术语(专门用语),则要看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是如何使用的。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就必须进入到思想史的领域中去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