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杜博士的说明为基础和起点,并顺着她指出的思路,包括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笔者感到,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名词与概念的关系。对这个问题,是不能直接用现代逻辑学的观点来回答的,而要看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如何解释。按照现代逻辑学通行的说法,概念是语词(包括名词)的基本词义,语词则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所以,解释概念就是揭示词义。那么,在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中,是如何界定这个问题的呢?这就必须讨论“名”的理论。“名”(名称、名词等)既涉及伦理、政治问题(如儒家主张“为政必先正名”),也可以用来指事物的称谓与语词,亦即概念,如《墨子·小取》云:“以名举实。”《墨经·经说上》:“有实必待之名也。”《庄子·逍遥游》曰:“名者,实之宾也。”《公孙龙子·名实论》说:“夫名,实谓也。”《荀子·正名》云:“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学术界对荀子所说的这句话的注解和论说,有助于我们厘清这一问题。如着名逻辑学及逻辑史学家温公颐先生认为,荀子的“概念论”,就是讲“名”。他说:“中国古代逻辑中之所谓名,相当于西方逻辑的概念。”而“在古代汉语中,名词中的实词是代表概念的,……从这点上说,荀子所称为‘名’确实也有现代逻辑概念的涵义。”他分析道:荀子讲的“‘期累实’即指对客观存在的‘实’进行思维上的联系与概括。‘期’有‘会’意。《说文》:‘期,会也。’‘累’,《说文》云:‘缀得理也;一曰,大索也。’这就是说,把东西联系得有条理,如绳索之贯穿然,就称为‘累’。我们依据《说文》对‘期’、‘累’二字的解释,认为荀子之所谓‘期累实’的含义,即指对客观存在的实,进行联系概括而成条理的活动。[3]一件事物之名,即对该事物的实质,在思维上能有所联系和概括。……这样,荀子所下的‘名’的定义,就具有普遍逻辑概念的含义。” {9}(P. 275、276)由此,如果把在一些典籍中使用的“法治”视为名词(“名”),那也可以将其视作概念加以界定和释义,亦即揭示其思想意义(含义)。
第二、“法治”作为术语的存在。众所周知,任何一个术语,尤其是专门的思想学术术语,都有其明确限定的意义。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术语存在的标志,就是对这个术语有“界说”(中国的训诂学往往称之为“义界”),即定义式的解释。例如,“法”、“德”、“礼”、“义”等,在古代典籍中都有界说,所以都是术语。如《淮南子》云:“义者,循理而行宜也;礼者,体情制文者也。”(《淮南子·主术训》)但是,一个术语的意义,并非全部都是由界说来揭示的。特别是在中国古代,有时很不注重对所使用的术语下定义,而是采用其他的释义(“义训”)方法,来说明术语的意义。如训诂学提到的“描写”的方法。训诂学家赵振铎说:“描写是释义常用的方法。”古代一般将“描写”方法用于义训名物,即动物、地名等,有代表性的如《尔雅·释兽》篇。但“说明性能、比较异同、限制范围、叙述状态也都可以使用这种方式”。{10}(P.150、152)[4]笔者认为,在先秦,对“法治”的义训,也可能采用了“描写”的方法。这就是《管子》和《韩非子》中对“以法治国”的叙述。《管子·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5]《韩非子·有度》云:“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斲,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在这两段描述中,所谓“以法治国”作为“法治”的深层结构,其含义也就呈现出来了,主要是;明主治国,惟法是视,不仅要立法创制,而且要坚守法令度量,做到动无非法,依法赏诛而不阿贵不遗贱。今人解读、分梳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大多是以此含义为主调和核心的。如果可以作这样的一种理解,那么把“法治”看作为一个术语,也就不致于大误。
第三,《晏子春秋》、《淮南子》和《后汉纪》中使用的“法治”一词与先秦法治思想的关系。《晏子春秋》所述桓公“修法治”,概括的是齐国以法治争功图霸的事实,表明了先秦存在法治观念,自不待言。而《淮南子》和《后汉纪》两书,既非先秦的典籍,也不是法家的作品,其所用的“法治”名词,为什么能够标举先秦以法家为主(包括个别主张任法、尚法因而颇与法家同调的黄老家、名家。下同)的任法、尚法、以法治国的那些思想呢?若舍此而仅凭《晏子春秋》的只言片语,要把“法治”这顶帽子戴在先秦法家的头上,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因此,建立《淮南子》和《后汉纪》中的“法治”名词与先秦法家之间的思想尤其是语词上的联系,也成为一个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