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学术界对先秦法治思想已经有广泛深入的探讨,对“以法治国”及其“以法为治”之义、“生法者君也”之义、“救世、富强、致治、尊君”之义,亦无什么分歧意见,所以本文不予置论。而对于“法之必行”主要是“君主从法”之义,则存在不同理解,而且恰恰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法家陷入了深度困境,出现了法家无解的致命难题,故特再予诠释。
“法之必行”,是法家的重要主张,也是先秦法治概念的一个核心涵义。它与另外三大要义都紧密相关:法如不能必行,何以为治、致治?法生而不必行,君主生法何益?法之不行,法又怎能“救世、富强、致治、尊君”?可见,“法之必行”是“法治”的一大关键。如果予以分梳,“法之必行”之涵义,具体有三个层次:
其一,一般性倡言“法之必行”,即强调一国或天下的全体上下都普遍行法、从法。如《商君书·赏刑》建议依靠严刑峻罚来使上下臣民从令、行法:“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8]而《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则曰:“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显示商鞅把“使法必行之法”视为一个重大的问题,也突显出他对“法之必行”的重视。他认为,只有具备了“使法必行之法”,“法之必行”才有真正的保障。《慎子·逸文》也指出,不论智者、辩者、士臣都不得越法、背法行事:“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9]尤其是《管子·任法》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其曰:“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所谓“从法”之“从”,是什么意思?尽管对《管子》一书的训诂、注解,少见对“从”的释义,但《尔雅·释诂第一》早有明确的诂释:“遹、遵、率、循、由、从,自也。通、遵、率,循也。”可见古文“从”与“遵”、“循”等有顺从、遵从、沿着之意。{15}(P.12、13)又郑玄注《礼记》“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之“率”、“从”字,曰“率,循也;从,顺也。”{16}其后,宋代朱熹、真德秀等,也依从此注。所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君臣上下贵贱都顺从、遵从法律。求天下大治,莫过于此。
其二,重点强调要使“法之必行”,必自“上”、自“贵”行之。司马迁《史记》两次记载商鞅之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次是《秦本纪》:“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17}(P.147)另一次是《商君列传》:商鞅新变之法,“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18}(P.1766)在商鞅看来,既然“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那么法之必行,就首先要自贵行之、自上行之。法不行于上,下必轻之蔑之避之弃之。此外,官吏守法,也是法自上行之的组成部分。所以,“以法治国”,重在官吏从法,进而使民守法。如《商君书·定分》主张:通过法律宣传,使吏民双方皆知法律,并互相制约,促使另一方从法、行法。“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则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也指出:“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妬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
其三,特别强调“君主从法”。这一涵义在《管子》一书中得到反复申明。前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实是要求君主与臣民一样,都要受法律的限制。又,其《法法》曰:明君“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君臣下》曰:“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明法》也说:“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凡此都是要求君主从法、守法,即其行与止必须合法,不能背法、废法。梁启超曾屡次批评法家的“生法者君也”的主张,认为这是最终导致君主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最大根源。他说:法家“知道君主要行动于法律范围以内,但如何然后能贯彻这种主张,他们没有想出最后最强的保障。申而言之,立法权应该属于何人?他们始终没有把他当个问题。他们所主张法律威力如此绝对无限,问法律从那里出呢?还是君主?还是政府?他们虽然唇焦舌敝说:‘君主当设法以自禁’,说:‘君主不可舍法而以心裁轻重’,结果都成废话。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废法的权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认的便算法律,他感觉不便时,不承认他,当然失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这是他们最失败的一点。因为有这个漏洞,所以这个主义,不惟受别派的攻击无从辩护,连他本身也被专制君主破坏尽了”。{19}(P. 3710、3711。)这种批评确实是一针见血的。但法家也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所以《法法》篇曰:“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这即是说,尽管法由君主所生,但君主也不能随意废弃其所生之法而治国,正如“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也可以说,这实际上是法家试图对君主随意“生法”因而导致不断废法的行为有所警示与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