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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三、结论


  

  (1)无论是从国际习惯法理还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对历史权利的承认与尊重都是国际法的一贯精神,历史性权利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主权纠纷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原则。


  

  (2)作为一种“历史性”取得的关涉国家领土的主权权利,它应该存在一个权利的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往往以符合时际法和国家领土取得规则的“最初取得”开始,而以权利国的长期稳定的行使国家权力,以及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开或默示的承认而得以强化和巩固。


  

  (3)其他国家的当前事实行为(或称现实性因素)是对权利国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尽可能地减少改变”是国际法院审理领土主权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当事国的当前事实行为并不能侵犯当事国的历史性权利。对当事国的事实行为,在国际法院的最近实践中,除非其导致有拘束力的划界协定,一般拒绝考虑当事国的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而对历史性权利的解释和承认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一国在争议地区自我限制的做法或争端各方的临时性安排,一般并不会被解释为接受或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4)历史性权利与现实性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一旦当前事实行为国能够持久和平而有效地在争议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则历史性权利国的传统权利将很难获得国际法院的承认与支持。


  

  (5)我国在南海和东海海域都存在着内涵并不相同的历史性权利,这已为长期以来的文献、考古资料、中国历届政府对南海诸岛的管辖治理事实以及周边和世界各国的较为广泛的承认所证明。这些关涉我国海洋主权的历史性权利是我国在海洋方向的重大利益之所在。这种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合法权利,符合习惯法的精神,在国际法院的判决实践中也是给予承认和保护的当事国的正当权利。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一权利尤其是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受到南海周边国家当前事实行为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一方面加大对南海诸岛历史文献的深入研究,梳理完善中国历代对南海的统治、管理资料,为争取我们在南海上的“历史性权利”作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南海周边国家纷纷蠢蠢欲动,加快了在南海属我岛屿或与我争议岛屿上进行资源开发等行为的速度,以期造成实际占有、管理的“当前事实行为”的假象,并在国际上制造舆论,博取国际社会同情。这种行为对我南海问题的解决非常不利。我们也必须采取策略,掌握在南海问题上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作者简介】
王建廷,单位为广东海洋大学。
【注释】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Judgment, I. C.J. Reports 1998, p. 448, para. 30. See also Nuclear Tests (New Zealand v. France), Order of 22 September 1995, I. C.J. Reports 1995, p. 304, and para.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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