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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胡伯就论述了这样的观点:19世纪的国际法已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单纯的“发现”并不能产生确定的国家主权,只产生一种相对性的“初步权利”。胡伯在进一步研究了荷兰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从1677年到1906年(争端发生时)荷兰都在该岛平稳有效行使国家权力,其间虽有间断,但这并不影响其稳定性,尤其是在荷兰行使主权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始终都没有对它提出异议或反对,其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认为是平稳的。荷兰自1700年以来确实已在帕尔马斯岛上“长期和平”地行使了国家权力,对帕尔马斯岛已构成了一项确定的主权权利。同样,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中独任仲裁人埃曼努尔二世进一步区分了“占有”和“占领”的意义,明确指出,仅依据国际规则进行的初步占领并不能产生国际法上占有的法律效果,尚需要一个长期、稳定和连续的行使主权的过程。[20]国际法院新近在2007年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加勒比海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洪都拉斯通过大量历史文献和法律事实显示自己已在这些岛屿上适用并实施了法律,规范了移民、渔业和建筑活动,行使了其在公共工程方面的权威和国家权力。洪都拉斯不仅有力地证明了其对这些岛屿进行了长期有效的管辖与治理的事实,而且还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其对争议岛屿的管辖和治理始终没有受到对方的干扰和明示的反对,从而成为诉讼胜利的关键。


  

  历史性权利的巩固,所要求的历史事实和法律证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权利国长期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证据事实和各国公开或默示承认的历史事实。而这些证据和事实,往往可以从政府文件、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道,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2.3 现实性因素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


  

  历史性权利与现实性因素(或称当前事实行为)的关系,现实性因素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与影响,是判定所有历史性权利归属问题上都必须考虑的问题。这里所指的现实性因素,是与历史性权利相对应、现实客观存在的、引起权利归属争议的事实或证据。如相对于我国在东海和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而言,日本对我国钓鱼岛和南海周边各国对我国南海诸岛的非法占有及其对附近海域的控制,就是我们解决周边海域划界和岛屿主权之争不可回避的现实性因素或当前事实行为。一方面,任何国际争端的最终合法解决都不能无视相关国家的历史性权利和历史事实,历史性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尽可能保留其长期以来被行使的原貌。但同时也要看到,现实性因素所具有的重要法律意义,也是影响和决定国家领土纠纷所必须考查的对象。


  

  (1)“尽可能地减少改变”是国际法院决定权利归属的重要原则


  

  对历史性权利与现实性因素性质的认定,两者关系的处理是解决所有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都必须面对而当前依然没有解决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这也正是历史性权利问题没有形成任何成文的国际条约,而只存在于国际习惯法内的重要原因。甚至部分学者对历史性权利是否是国际法院审理领土主权纠纷中所考量的重要因素也提出了质疑,认为从国际法院现有的判决来看,历史性权利的地位问题尚无定论。[21]其原因在于历史性权利从来都是与现实性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既然是历史性权利,就总是存在与其相对应或说相对立的现实性因素或当前事实行为。国际法院审理涉及历史性权利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时,不可能只考虑历史性因素而忽视现实性因素或当事国的当前事实行为,或争议地区的权利现状而作出裁决。


  

  1982年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划界案中就认为:“突尼斯的历史性权利问题在许多方面可能与本案的决定有关”,但法院在经过细致考查后认定“没有必要继续讨论历史性权利作为基线的正当理由问题。只有在本法院认为妥当的划界方法或可能侵犯历史性权利区域的时候,本院才将不得不根据大陆架划界的情况来决定这些权利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利比亚对这些权利的可反对性问题。”有学者据此认为,国际法院在此已否定了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意义。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细致研究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发现,在这里,国际法院并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正相反,它明确表示了现有大陆架划界不能损害突尼斯在这一海域的历史性权利,是对突尼斯在该地区历史性权利的肯定。另外,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在考量了争议双方大陆架的走向、地质条件、海岸长度比例等“事实性因素”之后,承认了瑞典对Grisbadarna礁滩的历史性权利,确认了“一个已经存在并且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改变”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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