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取得领土主权必须符合国家领土取得理论。依传统国际法,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在这方面,早期著名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和克里帕顿岛仲裁案,都是运用历史事实和历史证据说明有关先占和时效国际法规则的经典案例。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上述五种方式大多已被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但在解决现代国家领土主权纠纷中,其仍然是从法理上判断是非曲直和决定领土归属的重要标准,现代国际法依然承认历史上当事国依先占和时效规则而取得的领土主权,并在现代主权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在1951年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指出:挪威早在1812年的挪威国王敕令以及补充敕令的1869年和1889年敕令都使用了连接石垒外缘的直线基线。同时挪威也可以证明,从始至终,不论是上述敕令还是它们的实施都未曾受到外国的任何反对,尤其是没有受到长期以来公认海洋大国和在北海具有特别渔业利益的英国的异议和反对。法院据此认为:挪威政府自1869年就一直连续未间断地适用了它们的划界制度,而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政府都没有对挪威划界制度及其实施提出任何异议,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挪威通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传统划界制度,导致对其周边海域产生了历史性权利,构成了一种“远古占有”,而这种“远古占有”不应被认为是不当占有,虽然它构成了对某些国际法适用规则的背离。国际法院承认了挪威对其周边海域的权利是一种历史性权利,并可以对抗和背离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划界规则。在本案中,挪威运用丰富的历史事实和法律证据表明了其对周边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并构成了一项“远古占有”。[17]而1984年加拿大在缅因湾划界案中要求国际分庭认定,它同美国1965-1972年期间的行为证明两国间存在“一条临时或事实上的边界”,但分庭拒绝了这一主张,认为“即使假设有这样的事实,对于产生这样一种法律效果来说,这段时间也太短了”。[18]事实上,正是由于加拿大无法拿出类似挪威在渔业案中所具有的表明其历史性权利的丰富法律证据和历史资料,以证明其已取得争议海域的历史性权利,最终国际法院在这里没能承认加拿大对临时边界的主张,更没有认为其具有类似历史性权利的“远古占有”效力以对抗美国依国际法所应享有的正当权利,而只是将其看成一项对划界具有影响的当事国事实行为。
从时际法和领土取得理论,对历史性权利之取得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证明,是国际法院在国际法实践中判断领土与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考查的关键并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是权利取得是否构成一项“远古占有”,即其占有是否是长期持续和有效的,是否不存在外国政府的反对或异议等情况,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以认定其已构成一项“远古占有”而取得争议地区的历史性权利。
2.2 历史性权利的巩固
国际法院判决已经表明,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往往并不是即时完成的。依前述领土取得规则取得的这种历史性权利往往在其初期尚不能称为历史性权利,即具有即时性和相对性,还需要一个权利逐渐强化和巩固的过程,以最终演变成为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19]而这一过程总是与权利国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意义或价值的国家行为相关联,并通过其累积效果而产生绝对性的所有权,即历史性所有权;并使自己的权利主张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国际法的保护。这一强化过程,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以主权者名义长期、连续、平稳和有效地行使主权的过程,以逐渐强化和巩固其对主张地区的历史性所有权。在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判决实践和有关学者的论述中,权利主张国要证明自己对争议地区或海域具有历史性权利,一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证这种权利的巩固性:一是在该领域内长期和平展现国家权力;二是对该领域的主权获得国际社会公开或默示的承认。即权利国除了证明本国权利主张之外,还必须拥有长期实际和平行使领土主权的证明,并注意收集其他国家对权利主张国领土主权的态度,如承认、默示等,以此表示自己的权利主张是一种巩固而强化的国际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