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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启示

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启示


赖早兴


【摘要】我国学者将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称之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或实体性要件与程序性要件,这种概括的科学性值得探讨。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应称之为表面要件与实质要件。表面要件与实质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两者难以区分。英美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相比,我国犯罪构成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提供实体法基础。为便于正确分配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英美刑法;犯罪构成;比较;完善
【全文】
  

  一、对学界关于英美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概念的质疑


  

  由于我们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对英美刑法理解上的偏差,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用语就是一个例子。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将英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称之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或将其称之为实体性犯罪构成与程序性犯罪构成。笔者认为这些概括的科学性均有待商榷。


  

  (一)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说质疑


  

  我国着名刑法学家储怀植教授率先对美国刑法作了系统研究。储教授写作的《美国刑法》是我国刑法学者备加推崇的精品着作,该书已经出版了第三版。储教授在分析美国的犯罪成立问题时借用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认为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双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本体要件与责任要件构成。他认为美国刑法分则性条款规定的种种犯罪定义,其多种多样构成要件被抽象为两方面内容——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这是犯罪的本体要件。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或有其他可宽恕情由,则其行为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要成立犯罪还必须具备责任充足要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1]储教授对美国刑法双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概括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同,在介绍、论述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时我国大多数学者使用了“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概念。笔者对储教授从两个层面探讨美国犯罪构成理论深表赞同。但在对“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提法的科学性有所怀疑。


  

  我们首先来看“本体要件”。“本体”是什么?在哲学意义上,“本体一词从形式上解释,是指万物的根本原因,或最终根源。”[2]在方法论上,“本体”一词主要被用于界定一个对象,意指“事物本身”。[3]从论者关于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看,“本体要件”并不是从方法论意义上使用“本体”概念,因为论者并不在于强调“本体要件”就是要件本身。据笔者推测,双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本体要件”应当是指最根本的要件,也就是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如果仅仅从入罪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当然是行为构罪的原因所在;但正如英美刑法所昭示的,“辩护事由不存在”也是行为之所以构罪的原因所在。我们没有理由因为特别重视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就将其置于本体地位,而将“辩护事由不存在”置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将犯罪行为和犯意置于本体要件的地位是权力社会的要求的话,与此相反,将“辩护事由不存在”置于本体要件的地位应当是权利社会的要求。现在法理学界均认为,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已进入市民社会,是一种权利社会。如果基于英美法系国家本身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视为犯罪的本体要件是不合适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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