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行为人的犯意?一般认为,自白是犯意的唯一直接证据,但被告人很少承认自己的真实意图。而且,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的主观心态,我们也无法纯粹依据行为人的自白确定其犯意。因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强调:“认定窝藏、销赃罪中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所以犯意的证明通常依赖于案中的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何以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意?这就要借助于推定的运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一系列案件中认为:“推理和推定是对抗式诉讼中事实发现的重要方法。对事实裁判者而言,从一个或更多的‘证据的’或‘基础的’事实中推定某一犯罪要素存在与否是必要的。”[17]主观故意的推定是事实推定的一个好例证。[18]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可以从行为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打击部位等明知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与内容。[19]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推定被广泛地运用于犯意的证明中。例如一些故意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明知”的要求。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证明就要运用推定。例如《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此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窝藏、销赃罪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更是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又如《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的认定中,必须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