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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在犯意认定中的运用

  

  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中,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主观罪过为前提。从刑事立法上看,我国不但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故意与过失,而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任何犯罪均应当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在故意犯罪中部分犯罪的罪状还规定了特定的目的,如以非占有为目的、以营(牟)利为目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传播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泄愤为目的等。这些规定强调行为人行为的目的性,只有具备法定目的,其行为才构成犯罪或构成特定的犯罪。但这些目的的证明如果缺乏被告人的供述,通常难以基于证据直接加以证明。


  

  二、犯意认定中推定运用的必要性


  

  罪过的内容是意识与意志。由于意识与意志因素均内在于行为人的脑海观念中,故而难以让外界认识和把握。因此,哲学和心理学界均认为意识和意志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意识问题一直是科学和哲学研究中的极其困难和复杂的问题。”[9] “意识是心理学中的一个传统基本理论问题,更是哲学、心理学上的老大难议题。”[10]由于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我们对他人意识与意志的把握相当困难,这也导致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罪过证明的困难。正如有学者所言:“你无法看到犯意,甚至最先进的现代技术也无法发现或衡量犯意。”[11]“证明犯意是相当困难的。在犯意下,公诉方必须将被告人基于所需犯罪心态实施了犯罪行为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例如,强奸罪的犯意标准通常要求公诉方证明被告人知道被害人不同意。犯罪心态确实很难证明,特别是当公诉方基本依赖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证明其案件时。”[12]我国学者在论述“明知”时也认为:“‘明知’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形成及表现过程,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根本无法将其客观地再现出来。”[13]


  

  但这种困难并不说明犯意无法认识和把握。因为主观性只是意识与意志的特征之一,其另一特征即客观性使意识与意志可以为外界所认识与把握的。正如有学者所言:“人们常讲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这话不错。其实,不仅意识的形式,就是意识(包括意识的内容、要素、材料)也都是主观的。但是,意识形式作为意识把握客观世界的方式,它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而不是纯粹主观自生的。”[14]正是意识与意志的客观性使罪过认识成为可能。同样,作为行为人犯意的意识和意志因素也可以基于外界因素加以认识和把握。例如有人认为:“明知”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15]另有人认为:认定“明知”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因为人的思想是对客观的反映,支配着人的活动。人的活动是人的思想的外部表现,反映着人的思想。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它必将通过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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