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组织者
中立的法官在法律事实建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作用包括:
第一,指导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主持诉讼活动的进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要履行告知义务,使被告人及时了解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向其说明有关法律规定的意旨,指示应当遵守的规则及其违反的后果,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案件事实的争点,告知被告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为被告人理性地进行诉讼行为提供必要的指导。在这一点上,法官与辩护律师存在理性的合作关系。另外,法官还应按照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安排程序进行的具体事项,主持并推进诉讼程序的展开。
第二,协调控辩双方的冲突,确认诉讼行为的法律意义。由于控辩双方之间在立场和利益取向上的巨大差异,所以,对于很多问题都会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而法庭审判最终必须作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所以,在控辩双方就争点问题发生分歧,就诉讼中其他的关键问题发生矛盾时,法官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提出分歧的症结、解决办法或者协调方案等,促使控辩双方相互尊重、理解,在理性的基础上共同完成法律事实的建构。另外,法官在确认控辩双方行为的意义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凯尔森所说的,面对刑事指控,被告人可能不是承认就是否认。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所有这些都不过是不相干的私人意见而已。只有主管机关的确认才是有法律意义的。{11} (P. 154)法官可以按照法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控辩双方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意义,这是法官的审判职责所在。
第三,整理并抽象出关键性的法律事实,作出最后的裁决。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的事实碎片,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梳理出关键性的法律事实,并将其整理成一幅完整的事实图景。在此,法官的活动与历史学家的活动非常类似,法官必须通过自己的心灵去经历那些发生在过去的事实,根据法律以及自己的认知建构事实的秩序,司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和事实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现在与过去在司法中不断对话、碰撞、问答的过程。最终法官依据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和实体法关于构成要件的要求,梳理和建构起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所以,如果说大部分历史学家和历史的书写者是为了根据这些事实的选择结果,建立起大事件因果关系,赋予历史以某种延续感甚至规律感,那么法官的工作目的就在于建立起“事物的法律秩序”,将事物归纳到一种新的人文秩序之中,并重新建立起事物的社会意义及法律意义。{12}(P. 196)当然,在法官将法律事实整理完毕后,接下来就是秉承司法公正的理念,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最终的裁断。
【作者简介】
杨波,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需要说明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分开的,在这些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裁判者多是陪审团,法官的主要职责是适用法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则同时承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双重任务,本文为了论述上的方便,仅以法官作为裁判者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