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检察官和法官拥有同等的人格尊严,没有身份、地位上的高低贵贱之分;法官、检察官也应将被告人视为平等的诉讼参与者、协商者、对话者,同他一起进行平等的理性交涉活动,而不能采取强制压服等非理性手段,迫使其接受某一行为、决定或裁判,被告人在诉讼中应拥有自己独立的实体权益和诉讼目标,并拥有为这一目标而进行积极、有效防御的能力和机会,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独立地选择、决定和处分自己的权益;被告人在诉讼中应拥有行为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受到人道的对待。这样被告人就不再是一种消极被动地等待和承受官方对自己命运和权益进行处置的“诉讼客体”,而成为通过自己的自主行为影响和决定诉讼结局、掌握个人命运的“诉讼主体”。{8}(P. 222)。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天然地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要想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实现平等武装,确保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必须给被告人一系列的特权保障,同时相应地给予检察官一系列特殊的义务或负担。总结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了确保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大都规定了如下基本的权利作为保障:(1)被告人享有自己辩护和聘请他人辩护的权利;(2)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3)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4)被告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罪名和案由;(5)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协助;(6)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官来负担等等。在这诸多的权利中,被告人的最基本权利就是辩护权。当然,由于辩护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辩护律师的作用,所以,各国律师法中对于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2.控方描绘的法律事实图景的解构者
前已述及,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要由检察官来承担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控诉被告人犯罪的责任,进而最终由法官依照正当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罪行作出最后的认定。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有广泛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在祛除了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同时,为被告人设置了特殊的权利保护机制,并通过这种特殊的权利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由诉讼本身所带来的控辩失衡状态,使被告人尽可能地与检察官保持对等,从而为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平等对抗,公平抗争提供了一个前提。那么,在这样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中,被告人在法律事实建构过程中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相较来讲,由于证明责任的祛除,被告人在法律事实建构过程中的自由度要比检察官大得多,相对于检察官被动地完成建构法律事实的任务而言,其主动性和攻击性也要更强一些。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律祛除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虽然其会努力地证明检察官的指控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却没有义务主动地建构一个完整的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法律事实内容,其在诉讼中只要有针对性地质疑检察官的指控,破坏控方所努力建立起来的关于其有罪的事实内容,就可以求得法官作出有利的判决。基于此,我们可以把被告人看作是控方建构起来的法律事实图景的解构者,其目的是使控方的事实图景得不到法官的认可,最终赢得有利于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