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学方法论初探

  

  (二)行政过程论


  

  针对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解决问题的局限性,日本学者们开始逐渐重视行政过程的研究,提倡“行政过程论”。首位界定“行政过程”概念的是园部逸夫法官,他认为“如自作为行政国家特征之现代国家现实功能观察,不得不承认行政担负大部分之政策决定与政策执行功能。如将此种行政功能自行为连锁观点予以理解掌握时,即可名之为行政过程……简言之,所谓行政过程,系指于宪法下,行政权为达成其行政目的,所得利用之法令上、惯例上一切手段所构成之一连串手续上之连锁。”{3}81其他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尽管学者的主张在表述上各有千秋,但在强调行政实态把握的重要性,主张“必须对行政活动作动态考察”方面,针对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局限而进行理论扩展,则是共通的。{7}134行政过程论实际上是将整体行政上的特殊法现象理解为宏观意义上的过程,并预设存在于各个阶段的微观过程中,进而分析其特征、予以体系化。{3}82行政过程论对于从动态、微观把握行政的特性意义重大。


  

  然而行政过程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理论过分强调现代行政的独特性,导致行政法学方法论中的宪法体系或价值基准模糊不清。行政法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宪法,其基准或价值当然受宪法的拘束。但是行政过程的分析却常常强调行政的特性而脱离宪法的基本原则;{8}193-194其次,由于行政过程过分强调行政任务的连续性和效率,自然会形成“权力至上”这一和法治相悖的理念,进而会阻碍人权保障的落实,如对行政行为公定力与不停止执行制度的顽固坚持。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行政法律关系论是由德国学者率先提起,其产生背景也是基于现代行政利益复杂与多元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出现等课题。但是,德国多数学者仍以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为行政法学核心内容,行政法律关系论仅以修正或补充传统行政法学之不足。真正大胆尝试提出完整法律关系论的则是日本学者山本隆司。{3}101


  

  1917年,德国学者O. Bachof主张将法关系论定位为以行政处分为核心之传统行政法学之反命题,他认为:“行政处分不过系发展中关系之一个快照,亦即以行政处分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然自实证法观点言,此一法律关系较诸行政处分更为重要。盖其(行政处分)最终排除以行政处分以外方法所形成、变更或消灭之众多法律关系。就此而言,法律关系较诸行政处分,明显系一种更为包括的制度。如果说确有一个概念、一个制度,值得占有行政法之核心地位的话,这就是法律关系。”{3}124行政法律关系论主要的意义在于:1.行政法律关系论以规范命题与法现象为媒介,以表述规范构造与社会现象构造的概念,所以在法解释方法论上使用法律关系概念,将可明确使法体系对社会现象开放;2.行政法律关系论关注各种法律关系,有助于从整体角度研究与考察单数或复数的行政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