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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方法论初探

行政法学方法论初探


侯宇


【摘要】在行政法学研究中,曾分别出现了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来构筑行政法学体系。各种学说均存在其局限性。以行政法律关系论为基点,通过防御权和请求权来构筑行政法学体系无疑是一种新的尝试,它不仅弥补了以往各种学说的缺憾,而且可以为公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框架。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关系;防御权;请求权
【全文】
  

  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进而以之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衍化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科学也。{1}153方法论不仅有助于研究的深入和规范,而且“对学术而言,方法上纯净固然是不可或缺的要求,但是所有研究的本质恐怕是发现新方法(它需要研究者的创意),而不是单纯适用通常的方法。”{2}122本文拟从对现行各种方法论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以防御权和请求权来构筑行政法学体系。


  

  一、行政法学方法论概观


  

  按照时间顺序,行政法学存在以下四种方法论:


  

  (一)行政行为形式论


  

  行政行为形式论(die Lehre von Handlungsformen)是指有关行政行为法律形式的学说(Die Lehre vonden Rechtsformen),是基于法治主义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的规律。{3}53行政行为形式论采取一种脱离具体而复杂的实施的观察方法,仅分析与行政相关联的要素与意义,以形成概念与类型,继而提出合法性的要件、程序的方法于法律效果。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关注行政行为的形式及其所意图达成的法律效果,如拘束力或权利的产生。{4}57因此,行政行为形式论是基于法概念操作技术之方便性,就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或任务所实施的各种任务中,选定某一特定点的行为,作为控制行政活动适法范围或界限审查时的审查对象(基本单元),以达成对行政机关进行适法性控制的目的。{3}53行政行为形式论的主要价值在于:以其所采纳的关联标准所行政的程式来解决接踵而来的所有个别问题。{5}作为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行政行为形式论为行政法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形成了传统的以行政处分(即具体行政行为)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法学。


  

  尽管如此,行政行为形式论有诸多缺憾:{4}61-63首先,该理论未能涵盖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行政行为形式论侧重于结果相关与效果集中,因此,它无法精致地涵盖内部法与外部法的多边法律关系,而为一个顾及到整体的行政决定。如一个具体的行政事件,所涉及的未必只有与行政行为所意图形成的法律效果的相对人,还可能包括受到该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其次,行政行为形式论也未能涵盖具体法律关系的所有类型。该理论仅仅以行政处分为核心,然而行政行为可能出现双阶甚至多阶,因此它无法阐释私法形式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第三,行政行为形式论仅仅关注行政主体。由于传统行政法强调控权,因此将人民这一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忽略了。在给付行政来临的时代,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形式行政活动的涌现,迫使行政法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予以高度的关注。而行政行为形式论已不能胜任此任务;第四,行政行为形式论只注重行政决定的结果,而决定过程不属于其关注的对象。由于行政行为形式强调结果相关与效果集中,它忽略了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和相关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变动。“行政行为形式只在‘瞬间捕捉’发生关系的那一个点,而无法掌握行政与人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时间与程序。”{6};最后,行政行为形式的判断有赖对法律关系内容的认知。而对法律关系内容的判定并非易事,因此,对法律关系内容的错误认识,将导致作出错误形式的行政行为,这极不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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