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请求权和防御权不仅有助控权理念的落实,而且还有助于公权利的体系化,使得对公法体系化研究成为现实。请求权和防御权理念强化了公权力源于公民权利的宪法理念,而且使得基本权利的最重要的职能得以充分展现,即不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通过将请求功能和防御功能的法定化、可操作性架构,使得公权利不再僵化、流于形式。而且,透过请求权和防御权的利体系化思考,也促使新的公法体系化研究成为可能。
第三,防御权和请求权沟通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近代各国采取将实体法与作为程序法的诉讼法相分离以后,便产生了以何种权利、制度沟通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问题。众所周知,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基础性的权利,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性则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因此,必须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请求权”的概念,以便使诉讼当事人能够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找到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基础。{22}323- 324也就是说,防御权和请求权的功能主要在于当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主体能够顺利地实现其诉权。
第四,防御权和请求权强化了规范研究。首先,防御权和请求权具有包摄法律规范的功能。近代法律常预先将一定法律要件与一定法律效果相结合而制订法律条文,而当于此等法律要件之事实关系发生时,相关当事人之间便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因此,防御权和请求权是一定的构成要件结合某种法律效果的规定,当事人的主张的正当性是以有无防御权和请求权法律规范来判定,它们具有包摄法律规范的功能。其次,从防御权和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来看,防御权和请求权的基础是特定的法律规范。在对法律事案的研习中,“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24}50因此,防御权和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在司法实务上,司法机关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实例研习方面,实例研习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训练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思考。实例解题之际,必须寻找到并明确指出支持一定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或者确信无任何请求权规范基础存在时,才能作答。在未寻获请求权规范基础之前,尚不能开始解答。绝不能以概括笼统用语(如依民法之规定等),来掩饰不清楚的法律思维过程。只有如此,才能养成严谨细密的法律思维方法,也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24}54
第五,防御权和请求权这一分析工具为公法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由此,公法学的研究不再支离破碎,防御权和请求权成为公法规范分析的共同框架,各种公法理论不再彼此隔膜而日益共栖共生。于是乎,在防御权和请求权的架构下,公法学的统一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