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在消费者权利一章中增加“无条件解除权”内容,即“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后14日内,无条件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商品的性质不适宜退回或者消费者已经使用的商品、造成商品损害等影响商品再销售的,不在此限。”实行该权利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该权利只是适用于消费者。(2)该权利目前只适用于,包括电视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邮售和上门销售等离开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3)该权利是消费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不必因此承担违约责任。(4)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是在收到商品之后的14日内。这个期限是法定的除斥期限,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免除。当然,如果一些经营者自行规定了消费者的无因退货权,而且权利行使的期限超过所规定的期限的,则消费者可以根据经营者的规定执行。(5)该权利行使的限制。有些商品,比如食品、保质期短的商品,其从商品的性质来看是不适宜退回的;还有一些商品,比如视听产品、电脑软件、报纸、杂志、彩票等,如果消费者已经拆开包装,从而对再销售有所影响,则同样不适用于该权利。(6)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经营者的配合,经营者应事先将权利本身以及行使途径明确告知消费者。根据权利产生的方式,可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即当事人之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无条件解除权就是一种法定权利之外,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产生的权利,它是卖方约定给予买方在一定期间内对商品买卖关系予以无条件无偿解除的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条件解除权则是法定的解除权。
笔者认为,针对目前网络购物售后追讨难的问题,网络购物消费者迫切需要提高维权意识,并通过与职能部门合力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作为消费者应该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者在网购前应仔细阅读商品或服务描述、消费规则、时间限制,对商品要进行详细了解、比较,并考虑存在的风险,切忌贪图便宜盲目冲动消费。其次,选择信誉度好的网站消费,不轻信广告。在网络消费时,一定要考量网购平台的资质、规模大小;交易前多与网站客服咨询,并注意商品的真实性和来源,选择异地购物的消费者还要考虑商品的保修是否方便等因素。第三,尽可能使用第三方付款方式,付款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与卖家私下约定其他交易方式。第四,注意保存网络购物的相关凭据。咨询好物品的详细情况与商家约定好保修范围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在出货单上书面注明;并保留好确认短信、确认页面,必要时可将网站名称和消费记录下载打印保存,以备留查。第五,消费者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不对版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第六,受到侵权,应及时投诉。若出现付款后不发货、款到后要求加价,捆绑其他物品销售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另外,还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打压违法违规的网络经营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以促进我国网络购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