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

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


李国光;张严方


【摘要】目前在国内,网络侵权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而各种假冒伪劣、甚至违法违规物品的出现也使消费者对网购的兴趣有所顾忌,网购维权已成为广大网民热议的话题。网络交易涉及到通信、银行、医疗、餐饮等各个消费领域,而大多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遭遇侵权时往往无法利用现有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如何通过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达到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之目的是当前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知情权;验货权;无条件解除权
【全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这一消费方式在我国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据统计,201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其中,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131亿元。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的拉动作用日趋显著,其在以网络创业带动社会就业,拉动物流、支付等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消费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但与此同时,消费者维权难也成为制约“网购”发展的最大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制环境不配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报告,安全性担忧是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网络交易的重要原因,而我国目前大多还是用传统的民商法,几乎没有民商法的修正案,现行合同法和民诉法亦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利益的规则。二是信用环境不乐观。信任危机成为服务网络交易发展最为突出的制约因素,广告的夸大其辞,产品的质量问题,商家的强制消费风险及售后服务等都是信用环境不良的表现。三是市场环境发育不健全。加入WTO后我国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我们在得到红利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代价,如我国贫富差距和经济转型面临诸多问题,对互联网的国际规则和惯例还未全面掌握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近几年做了许多工作,在规范网络交易方面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笔者认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应是解决网购维权难题症结,即网络交易中涉及到的消费者的几项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验货权、司法救济权等。


  

  一、消费者知情权应该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当今社会,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首要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已与传统民法的精神大相径庭:传统民法从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保护出发,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强调给予双方主体同等的保护;而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这正如学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费者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2]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认为,现代民法从具体人格的区分保护出发,摒弃了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建立在非平等关系上的知情权正是反映了这种现代法精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