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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

  

  我们高兴地看到,广大消费者已经对“先签字、后验货”提出了挑战。2010年8月28日,北京、上海、香港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召开研讨会一致认为,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先验货、后签字”。并建议国家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3]


  

  三、运用司法救济需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


  

  运用司法救济权是网络交易消费者维权的最终和最重要的选项,需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争议得到公平、合理、快捷的解决。


  

  电脑和网络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了网络消费者的行列。经营者不主动提供购物凭证,企业也不提供正规发票,经营者一般不承诺保障及时供货以及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顺利的退换货渠道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等,往往是引发网络交易纠纷的原因。纠纷发生后,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和跨地域性,在交易中消费者往往难以确定经营者的准确位置和真实身份,其电子化和即时性也使得消费者难以收集证据,导致消费者在依法运用司法救济权时遇到不少困难。


  

  首先,无明确被告。网络消费者想要提起诉讼,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是网络交易为消费者确立明确的被告带来了技术上的难度。网络的虚拟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保护伞”,网络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有很多的经营者不愿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甚至使用他人名义注册,加之这些网站往往没有实行实名制审查,这就导致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给消费者确定明确的被告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直接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其次,交易地点无法确定,侵权赔偿难以得到落实。法律保障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在于网络管辖权的确定。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时空的限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有时可能与几个省市,甚至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可以无视这个国家的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的交易中,当双方出现交易纠纷时,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冲突规范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地区乃至跨国纠纷涉及的异地管辖,就会面临不知道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窘境。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权要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使他们难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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