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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

  

  首先,相对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相应立法的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因此,向消费者实行无条件退货制度,向消费者权益倾斜是符合当前我国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


  

  其次,国内有不少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的无条件退货制度。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早有类似无条件解除权的规定。例如,英国于1964年的《租赁买卖法》中规定了“冷却期”条款,后来逐渐为美、德、日等国所继受,现今也已经成为欧盟各国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在零售业非常发达的亚洲国家日本,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很方便。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向消费者说明。由此可见,消费者的无条件解除制度目前已经成为网络消费者权利的最新发展成果之一,绝大多数国家通行国内的立法确立了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当然,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对参加一切远程交易和上门交易(尤其是直销交易)的消费者都赋予无条件解除权,不少国家和地区框界出一定的条件作为适用限制,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沿户销售冷静期法规》赋予达成超过25美元直销交易之消费者以反悔权;英国法律针对售价为35英磅以上的访问销售活动规定了反悔权制度;德国的法律曾规定如果销售商品价格在80马克以下,不实行冷静法7日反悔规则,现德国民法典的消费者反悔权也不指向40欧元以下的小额销售行为;韩国,如果直销产品的价格低于《总统令》所设的标准,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无法拥有反悔权等。针对商品已经交付的情形,各国一般都对产品的完整程度加以限定,在丢失或损坏产品的问题上,各国基本保持一致的否认态度,即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但对被部分消费的产品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韩国认为产品已经被消费则不应该退回,但有国家坚持小部分价值被消费掉的产品仍可适用。各国上述限制性规定有利于在我们完善本国法律规制时加以参考。


  

  应当指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维权以事后救济为主,属于被动型模式,没有体现事前的预防性,这与全球蓬勃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向前移位的趋势有相当大的距离。


  

  从理论上说,由于生活性消费连接的是经营者和终端的消费者,经营者卖出产品寻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回报,此项收益亦可能支撑起经营者其他的事业,但单个消费者单项消费的反悔,对经营者来说影响轻微。但能否反悔却对消费者甚为关键,生活性消费的功能是使消费者获得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现实实用性尤其重要,所以需要给买受人留出一定的回旋空间,使其对自己的需要作出冷静的思索而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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