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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公元前2世纪,希腊化文明逐渐走向衰落,罗马人崛起。罗马人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明,在现在仍然散发着耀眼的光辉。罗马人的语言是拉丁语,在拉丁语中,表示法律一词的有两个词:一个是jus,即指法律,也指权利,还兼指正义;[46]另一个是lex。jus和lex的区别是jus是指普遍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lex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前面讲过正义一词在希腊语中是dike,本来是指一种由判官对一场争论作出的判断,来自审判活动,后来演化成正义的意思。Nomos原指习惯、约定,后来有了法律意思。在希腊语里法律(nomos)和正义(dike)是两个本来含义不相同的词,nomos一开始虽然也是以神为根据,但后来的发展使它逐渐脱离了原有的含义,代表人的秩序,这样二者就代表了神(理性神)人两种秩序,二者的区分有了形而上学的意义,不过法律和正义在根基上又是统一的。而在罗马人的精神世界,法律(jus)和正义就是合一的,法律就正义,正义就是法律。与古希腊人相同的是,罗马人的jus一开始也是由神作为根据的,从正义女神Justitia的神话就可以看出来,而Justitia女神就是希腊神话里面的Dike女神。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的区分,在拉丁语里就成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区分。[47]


  

  西塞罗属于中期斯多葛学派,曾经当过罗马执政官的他第一次系统、明确的阐述了自然法理论。西塞罗突破了罗马传统的法律神授的思想,根据斯多葛学派自然的正确理性思想,开拓出了全新的法哲学思想。宇宙的本性有自然法,它是合乎人性和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甚至一切动物,是超时空的永恒不变之法,一切人制定的法律都应以自然法为终极根据。[48]他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这种理性在人的理智中的凝华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是聪明人的智慧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欲判断正义为何物,我们首先应诉诸于最高的法,它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存在着来自宇宙之”自然“的理性,它敦促人们趋进正确行为,远离错误勾当,这一理性并非是在写入成文法之时成为法律,而是一出现就成为法律,它与神的智慧同在,因此设立要求和禁令的真正的、原初的法律就是神的正确理性。[49]


  

  虽然西塞罗系统的阐述了自然法思想,但罗马法学家们对自然法的使用往往并不是在西塞罗的自然法意义上的,他们把自然法奠基在人的自然(动物)本性上,而这个自然法往往并不一定具有对人定法的优先性。[50]


  

  源于古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经过中世纪、近代,直到现在仍然散发着巨大的理论魅力,但是同范畴论的形而上学一样,这种法律思想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理论困境,正是这种不可克服的理论困境使得不同于其的以主要法律实证主义代表是法律思想得到发展,然而法律实证主义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理论困境。这两种立场不同的法律思想能否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起来就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此问题极其重要,并且难以在很短的篇幅加以解决,因此这个问题将另文进行阐述。


【作者简介】
王克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0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李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22-123页。亦参见吴寿彭和苗力田的译本。
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导论部分,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48页。
实际上科学的道路也离不开语言逻辑这第一条道路,科学必须借助与语言,而这些语言表述的不是经验世界的杂多,而是真理,理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页。亦参见特伦斯·欧文著:《古典思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21页。
当时还没有后来的所谓的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之类的分别,所以统称为人行为的准则更为准确。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参见麦金太尔:《何种正义,谁之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页。以及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169页。
这是考斯特拉的观点,凯利基本上同意了这种观点,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本段论述详细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06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209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232页。亦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页。
智者们的诡辩论和相对主义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165页。亦参见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95页。
至于他有没有发展出理念论,学术界对此有不同意见,再此不予讨论。
Arête在希腊文中原指任何事物的特长、用处、功能,人、动物和任何一种自然物都是自己固有的特性、品性。在早期的希腊人看来arete是每一种事物固有的天然本性。在荷马时代,没有勇敢一词,谁最勇敢谁就拥有最高的arete,在梭伦时代,dike占有重要的地位,谁能够公平的待人接物就是拥有最高的arete。智者活动时期伦理学尚未形成,人们还是从优点功能方面理解arete的。(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169页。)苏格拉底将人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所有的优秀品质,如正义、自制、智慧、勇敢、友爱、虔敬等都称为人的arete,这时的arete已经有了道德的含义。(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页。)但这个arete还是应该从人的自然(physis)的角度理解。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10-414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0-424页。亦参见姚介厚著:《西方哲学史(第二卷)——古希腊罗马哲学(上)》,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6-489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1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页。
苏格拉底把正义看做是有关政治的美德。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5-800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238页。亦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2页。以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36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14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0-161。
参见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53页。以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1-318页。亦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3-1038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1139页。亦参见严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相关论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10,11,28,100,111-119,235-239,261-269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7,992-995页。亦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94,165-169页。和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6,129-131页。
参见严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0-886页。亦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62页。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2-943页。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6页。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51页。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63-965页。
在法语,德语等西方语言中,法律、权利、正义都是一个词。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
参见姚介厚:《古希腊罗马哲学(下)》,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6页。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6页。
参见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亦参见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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