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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建立在人的本性(physis)上,他说人本性上是城邦动物,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城邦是最高的共同体,其追求的一定是最高的善。人趋于完善就是最好的动物,但离开了法律和正义就是最坏的,一旦没有伦理品德,人就会极其邪恶和残暴。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是城邦的准绳,是城邦的秩序的基础。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秉承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理性主义立场,认为灵魂要支配肉体,灵魂的理性部分要支配理性的非理性部分(欲望和激情)。法律绝不会听人激情的支配,它是弃绝了欲望的理性。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认为灵魂的善才是最重要的,城邦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该以完善品德(德性,美德)为宗旨。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否定最外在的善、身体的善的追求,而是认为它们相对于灵魂的善处于次要地位。[38]


  

  虽然,伦理上的理性主义传统从苏格拉底的美德就是知识(epsteme)就已经开始,他肯定了理性知识在人的道德伦理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思想,认为欲望和情感应该服从理性。不过他们对人的灵魂的活动的研究还比较初步,还未从认知活动和意志活动中区分出理论(认知)理性和实践(伦理)理性。到了亚里士多德初步的将理论(认知)理性和实践(伦理)理性区分开来,亚里士多德在《灵魂论》中对灵魂的营养、欲望、感觉、运动、思想机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在灵魂的运动机能中,讨论了欲望和理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将其在《灵魂论》中的思想运用于伦理学,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肯定了情感和欲望在伦理品德中的作用,而从其认为伦理德性就是中道,和伦理行为的自愿、选择、考虑、意愿以及具体的德性如勇敢、节制、自制可以看出其充分肯定了理性在伦理活动中的作用。伦理德性是灵魂进行选择的品质,选择是经过考虑的欲望,如果选择的是好的,那么理性和欲望便是正确的,选择是行为的的始因,欲望和考虑目的的理性(logos,推理)是选择的开始,选择或者是有欲望的理性(nous),或者是有思考的欲望。[39]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理论理性)的区分。[40]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还讨论了永远具有现实性的最高本体——理性(nous),他既是动力因,又是目的因,他以自己为对象,所以理性和理性的对象是同一的,他就是最高的善,永恒的至善,亚里士多德又把他称之为神。[41]这样,具有本体论意义的理性(神,最高的善)和人的理性,本体论意义的最高的善(理性,神)和伦理上的善(德性,正义)就有了在形而上学上沟通起来的可能。本体论的神、理性、最高的善和人的理性、善(德性,正义)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历史、语言、思想就这样发展着、变化着,古希腊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则的思考,经历了从来自审判活动的作为神启的家长式温情的themis,到同样来自审判活动带有神启的性质但具有统治者惩戒意义的dike,再到来自风俗习惯的nomos的发展、变化,nomos后来逐渐有了人制定的法律的含义,dike则逐渐的被思考为了伦理意义上的德性——正义。但正义,自然正义的法则性质并没有改变,最终形成了自然正义(自然法)和nomos(人定法,实在法)之间的二元论的思考模式。由于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哲学为主流的古希腊哲学认为理性高于感性、灵魂高于肉体,并为后世的哲学所接受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理性主义传统,因此自然法和人定法二元论的思考模式具有强烈的形而上学本性。


  

  六、自然法思想在斯多葛学派思想中的最终建立


  

  自然法和实在法二元论的自然法思想虽然在以前的希腊思想中有其萌芽,但第一次将之明确的提出来的是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晚期希腊与罗马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哲学派别。这个派别接受了来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理性主义哲学的理性高于感性、灵魂高于肉体的观点,表现出了强烈的形而上学性质。而其对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思考是形而上学式的,其自然法理论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理论。


  

  早期斯多葛学派吸取了希腊前苏格拉底的自然哲学的思想,并受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他们认为宇宙万物有双重不可分割的,结合在一起的本原:一个是被动的原理,就是没有性质规定的实体,即质料;另一个是主动的原理,就是内在与这种实体的神,即理性,神和自然的理性、逻各斯以及pneuma(创造性的火)含义统一,是永恒的,在世界生成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匠师。[42]自然看做是有生命与内在逻各斯的统一的整体,神是自然的主动本原,是自然中的一种理智的创造力,是和人的理性相通的自然理性,神就是pneuma,自然整体的支配者与主宰。早期斯多葛学派的神,有理性神的色彩。[43]他们把人个体的自然看作是自然全体的一部分,个体的自然是人性所在,表现在逻各斯支配的人的灵魂中。[44]他们认为正义与法,正确理性都是根据自然存在的,不是根据约定而存在的,它是全体事物之法,是人的事物和神圣事物之王,这种法对善的和非善的事物是一个主宰者,它是正义和非正义的尺度。[45]中期和晚期斯多葛学派基本上接受了早期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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