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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前期相论中的理论困境,促使柏拉图从《巴门尼德斯篇》就对其前期相论进行反思,提出了通过通种论,并且试图打破真理和意见,理性和感性知觉的绝对对立。这为后世的辩证法和认识论提供了思想的雏形。此时,西方思想对人的灵魂的能力的思考还处在初始阶段,仍然无法有效的说明这些本属于人的意见的范畴如何属于真理界,其范畴论,无法摆脱经验论的痕迹。


  

  五、 亚里士多德对nomos和physis的思索


  

  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了柏拉图的思想中理念界和现实世界的割裂这个毛病,试图从现实经验世界出发将本体的世界建立起来。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的对获得真理的工具——逻辑进行了研究,从此逻辑学真正的被建立起来,并对灵魂的认识能力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释。但由于没有把逻辑和人的灵魂的认识能力有机的联系起来,他的逻辑的前提仍然需要被建立为真理,对此,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所以从现实世界出发建立起来的本体世界(真理世界)如何超越现实经验世界(意见的世界)而属于真理的理念的世界就又有了疑问?不过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提出一个合理的答案,但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从现实的经验世界如何能达致真理的世界、理念的世界成了形而上学的一条新的方向。


  

  亚里士多德的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善(agathon)、德性(arete,美德,品性)、正义(justice,公正)进行了探讨。他将善分为三类:外在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灵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28]灵魂的善就是德性,又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29]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的德性则通过习惯(ethos)养成。伦理德性不是自然(physis)生成的,自然(本性)如此的东西不能通过习惯来改变。我们的德性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本性),也不是反乎自然(本性),而是自然的接受了它们,通过习惯达到完满。我们自然接受的那些事物,先以潜能的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在实现活动中把它展示出来。[30]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还详细讨论了正义。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伦理德性。正义是一种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正义,并愿意做事正义的品性。正义是一种完满的德性。它之所以是最完满的德性,是因为它是完满德性的实行,有了就能德性的对待别人,而不只是自身。[31]亚里士多德在此详细讨论了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易正义。政治正义或城邦正义是自足的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者数量上平等的的人们之间的正义。[32]政治正义是依据法律(nomos)而说的,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以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33]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physikon dikaion)和约定的正义(nomikon dikaion),自然正义对任何人都有效,约定的正义在开始时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但一旦制定下来就只能是这样了,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都是可以改变的。亚里士多德反对认为所有的正义都是约定的,凡自然的都是不可变更和始终有效的的观点,认为对于众神来说并非如此,对于我们来说也有某种依据与自然却是可变的东西。[34]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正义的说法,模棱两可,在《修辞术》里,亚里士多德讲述了正义和不正义的两种方式,正义和不正义都是相对法律和人来说的,他把法律分成了特殊的法律和普遍的法律,特殊的法律指各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特殊的法律又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普遍的法律是指依据自然本性(physis)的法律,依据自然本性的正义”永远活着“。[35]可能承认自然正义的普遍永恒性才是亚里士多德的真实观点,这在亚里士多德思想后来的传播中和希腊人对自然(physis)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来。


  

  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讲,法律(nomos)就是要判别正义和不正义,由于法律都是普遍的,但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普遍性的陈述解决问题,人的行为的内容无法精确的说明,所以,法律制定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有错误和缺陷时,就要有例外来纠正。这就需要衡平(epieikees,正直),衡平优于正义,但不优于总体的正义,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所有的事情都做出规定,就是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来规定,还要靠判决来决定。这样亚里士多德在将法律分为特殊的各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外和普遍的依据自然本性的法律外,还有对制定法的衡平。[36]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最后,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如何使伦理德性成为道德实践、使人成为善良的人。他认为,道理(logos)虽然有力量鼓舞青年们的慷慨,使其生性高贵、热爱高尚归于德性(美德),但它没有能力促使天性(physis,本性)上不顾羞耻只知恐惧的大多数人去追求善和美。道理(logos)不可能或者很困难改变长期习惯形成的事情。教育也是如此。如果不是在青年时起就在正直(epieikees)的法律(nomos)下成长,习惯也很难使人向着德性(美德)。所以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哺育,并且长大以后继续这种训练,使其养成习惯。多数人服从的是强制,而不是道理,接受惩罚而不是称赞。立法者要以高尚为目的来鼓励人们趋向德性,惩罚那些不听教导天性(本性)卑劣的人,使其服从,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用道理来说服正直的专注高尚生活的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表达着明智(phronesis,实践智慧)和理智(nous)的原则(logos),不会引起人们的反对。一个人要想使人成为善良的,他必须通晓立法,因为正是通过法律才使人变好。于是亚里士多德接下来转向讨论立法问题,讨论用什么法律和习惯来维护城邦的秩序,使其成为最好的。[37]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讨论是在他的《政治学》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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