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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上)

【注释】 参见周国强、孙国瑾:《论我国刑法适用模式的调整》,载《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3期;廖斌、何显兵著:《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4页。
如有论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太少,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对象及适用条件限制上也比较苛刻;(2)社区矫正的适用数量太少;(3)工作机制方面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人员。我国目前在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上严重依赖监禁刑,不重视社区矫正,忽视非监禁刑,社区矫正适用率始终相当低,因而造成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和后果:一是监狱在押犯爆满,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带来巨大困难;二是行刑成本非常沉重;三是行刑效果不理想。参见郭建安:《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与完善》,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319页;段金贤等:《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参见周步青:《试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正当根据及现实目标》,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的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360页;曹云飞等:《试论我国的社区矫正》,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
参见王珏:《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参见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的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356页。
参见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参见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2)积极稳妥原则;(3)各部门协调配合原则;(4)大胆改革创新原则;(5)矫正为本原则;(6)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原则;(7)与监狱改造相结合原则。参见章恩友、刘恒志:《开展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1期;王珏:《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参见刘守芬、王琪、叶慧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参见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参见王珏:《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9期。
参见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刘守芬、王琪、叶慧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参见郭建安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69页。
参见王志亮、王俊莉:《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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