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上)

  

  有学者强调,由于对制定全国性社区矫正法律的要求很高,条件不可能很快成熟,可以考虑首先加强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不断完善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条件成熟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将它们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走“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道路,用地方立法推动全国性的立法,可能会加快全国性立法的进程。有鉴于此,当前非常有必要在试点省市制定地方性的社区矫正法规。这样不仅可避免太大的差异,而且立法的时间也可以大大缩短,从而避免在国家的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以前由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出现一些无法可依的问题,影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即使将来全国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规,也应该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各省市仍需要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5]


  

  (二)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


  

  有些学者主张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将社区矫正纳入其中。如有学者认为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纳入其中,这样有利于提升刑事执行立法的整体地位,促进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的一体化;另外,应适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有关社区刑罚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为社区矫正的实践运作提供一体化的立法保障。[6]


  

  有学者认为,在未来,社区矫正必将形成与监狱矫正或者监禁矫正相并行的行刑系统。从一些国家社区矫正机构和系统的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机构是与监狱机构并行发展的,而且从监管的罪犯人数来说,许多国家中社区矫正系统监管的罪犯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监狱系统。因此,作为调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社区矫正立法起码应当具有和监狱法同等的地位。作为近期的立法目标,可以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制定出与监狱立法具有同等地位的社区矫正法。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将监狱法、社区矫正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使之成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行的一部刑事基本法律。[7]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