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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当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权为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作辩护。在本案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对其宽带入网价格存在的“批量大价高、批量小价低”的情况,企业也可以举证,证明这个行为是正当的。然而,因为占市场支配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会严重损害市场竞争,两家企业所要证明这一行为的合理性或者正当性必须是重大的和有着实质性的意义。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是为了维护自己在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支配地位和竞争优势,而对某些竞争对手采取不利的价格条件,这里排除限制竞争的意图就非常明显,这个价格歧视可以被认定是违反反垄断法


  

  (二)价格挤压问题


  

  本案中,即便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对其宽带入网批发采取了统一的价格,这个价格仍然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这是因为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既做宽带批发又做宽带零售的情况下,当企业对自己客户直接提供互联网服务时,如果它们的宽带批发价大大地高于零售价,那些通过宽带批发而提供互联网服务的ISP就完全没有利润空间,从而不得不退出市场竞争。本案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给ICP网站用户的接入价一般是10万元/G.月,甚至低至3-5万元/G.月,给与其有竞争关系的ISP一般是20-30万/G.月,有的甚至达到100万/G.月,其结果就是绝大多数ISP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导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中国南部和北部形成对ISP最终用户独家垄断的局面,导致消费者没有选择互联网服务的权利。在竞争法中,如果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批发和零售同时在上下游两个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其高批发价和低零售价挤压了下游市场上与其相竞争企业的利润空间,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这样的价格行为被称为“价格挤压”(Margin Squeeze)。


  

  2003年5月,欧盟委员会对德国电信(DT)作出了决定,认定DT的价格挤压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这个案件的背景是DT作为德国电信网络基础设施(该案的上游市场)的垄断者,同时参与电信下游市场的竞争,即向消费者提供模拟电话、ISDN、ADSL以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宽带入网价格,即DT尽管向竞争对手开放了宽带网络,但其宽带批发价大大高于零售价,即高于DT对其直接用户收取的价格,其结果就是这些宽带批发商在与DT竞争的下游市场上不能抵消成本。这也就是说,这些宽带批发商从其客户收取的费用(这个费用不能高于DT向自己客户收取的零售价)减去向DT支付的宽带批发价,其所得是一个负数,DT从而被指控存在价格挤压 (Margin Sque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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