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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果执法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入网市场排除限制竞争,它有权依据《反垄断法》第47条,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和10%以下的罚款。罚款的金额应当与案件的严重程度成正比,而在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时,需要考虑违法的具体情况、企业的规模、企业在违法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它们与政府合作的态度等诸多方面。此外,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罚款金额时,还应当考虑这个罚款对以后案件的影响。


  

  我认为,即便本案中的两个企业被认定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出于以下理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没有必要对它们处以重罚。第一,这个案子涉及两个占支配地位的国有大企业。我不是因为国有大企业违法就主张减轻罚款,而且因为《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特别对国有大企业的确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相当多的国有大企业认为这个法律专门是针对跨国公司的,认为国有企业可以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这即是说,因为这是案子是违法者对反垄断法几乎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出现的,作为一个教育的过程,执法机关可以对涉及国有大企业的第一案从轻处罚。第二,本案涉及的电信业是一个被监管的行业,即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宽带接入价格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因为存在价格监管,被监管的企业很容易误解,即以为它们的价格行为只要不违反行业监管就是合法的。欧盟委员会在德国电信一案也考虑到了德国电信的宽带批发价和宽带零售价均受着德国政府的监管,从而将政府监管作为一个减轻责任的条件,将对德国电信的罚款减少了10%,将最初征收的1400万欧元减至1260万欧元。


  

  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一案中,人们更为关心的是这两个企业如何改正或者消除它们的价格歧视和价格挤压行为,这即是《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的“停止违法行为”。在这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必须要采取措施,解决它们因“价格歧视”和“价格挤压”而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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