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向欧洲初审法院申诉,要求法院推翻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它作为一个被监管企业,不能避免其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存在价格挤压。欧盟法院的观点是:尽管DT的宽带批发和宽带零售存在政府监管,但是在宽带零售方面,政府只是规定了一个最高限价。这即是说,DT在遵守价格监管的同时,它在宽带零售价格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DT本来可以通过提高零售价的方式避免价格挤压,但它偏偏滥用了自己的定价权,制定一个大大低于最高限价的零售价,由此导致对宽带批发商的“价格挤压”。法院还认为,价格挤压是排除竞争,而且这个排除竞争的意图非常明显,以至委员会根本不需要举证证明。
上述德国电信案和我们现在讨论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非常相似。这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DT的宽带批发价是德国电信监管机构规定的,DT与其客户直接交易的零售价是由德国电信监管机构规定了最高限价。而我国电信监管机构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只是规定了宽带批发的最高限价。这即是说,与德国电信一案相比,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入网的定价权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欧盟法院判决指出,德国电信的宽带批发和宽带零售受到政府监管的事实不能解除它必须遵守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义务。即在该案中,尽管德国电信的宽带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是合法的,即批发价是一个固定价格,零售价没有超过最高限价,但是因为这个价格挤压严重地排除限制竞争,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判决还指出,如果监管机构要求企业限制竞争,企业对其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国家的法律使被监管企业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即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自主决策,这些企业就不能从竞争法得到豁免。在该案中,德国电信本来可以提高宽带上网(ADSL)的零售价来避免价格挤压,但它没有这样做。这种情况下,德国电信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行为就不能以“国家行为”或者“政府监管” 为由而得到豁免。
三、本案最终解决的几个考虑
宽带是因特网市场竞争的平台,宽带进入已成为竞争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一案能否在中国反垄断法史上成为一个重要案件,成为中国当前反垄断执法一个里程牌意义的案件,这取决于执法机关的最后决定。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违反反垄断法。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涉及国有大企业的第一案,这个案子不仅对国有大企业有很大影响,对在华的跨国公司有很大影响,而且在国际上也有很大影响。这也即是说,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个案子的决定,不仅能够体现我国《反垄断法》是否有效力,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否有威慑力,而是也能够体现中国是否“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