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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


  

  认定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其前提条件是界定相关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或者被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否在ISP市场占支配地位,人们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中国有很多ISP,即除了涉案的两家企业外,还有互联网骨干网经营企业包括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以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等,此外还有转租的增值电信企业,如长城宽带、歌华等。因为有众多企业开展竞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占市场支配地位。另一观点是:中国尽管有众多的ISP,但它们不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强势的ISP,其他ISP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有数据表明: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ISP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我们进一步分析,鉴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价格歧视问题


  

  该案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由是它们对有竞争关系的和没有竞争关系的ISP给出了不同的宽带入网价格条件:中国移动、中国铁通等大型ISP实行的是100万/G.月,且必须到集团进行审批,并指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指定点进行接入;一些中小型的ISP接入条件则是20-30万/G.月。有人用100平方米的房价在北京和上海可以相差到40万元作比喻,说这些不同的价格是受市场调节,所以是合理合法的。还有学者认为,这种价格行为是因为企业必须考虑机会成本,也即是必须考虑利润,所以这样的价格行为是合法的。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都有自由定价的权利。然而,如果企业占市场支配地位,它的市场行为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价格行为就必须受到反垄断法的管制。这即是说,当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支配地位,当其交易对手在市场上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交易行为不能一味适用合同自由原则。这是因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它们特别容易凭借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种情况下,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反垄断法中就受到了特别的管制,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就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例如,欧盟委员会2004年认定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认定英特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是依据欧盟《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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