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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双向制约机制的价值与局限

  

  (二)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现状需要加强自身监督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旧法统的前提下模仿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建立起来的,因而既不同于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检察制度,也缺乏历史文化传承,一直颇受质疑。特别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些制度,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已经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缺乏监督制约,如不起诉裁量权的缺乏监督制约,如审查逮捕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的监督制约等。为了回应检察制度在中国政治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此外,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或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失职渎职,放纵犯罪,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核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247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5人。这些违法违纪现象的屡屡出现,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从而纯洁检察队伍,维护司法公正。


  

  从全国人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来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不十分满意。


  

  2010年,赞成2341票,反对411票,弃权147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占19.2%


  

  2009年,赞成2210票、反对505票、弃权162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占23.1%


  

  2008年,赞成2270票,反对514票,弃权142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占22.4%


  

  2007年,赞成2414票,反对342票,弃权128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占16.2%


  

  2006年,赞成2361票,反对363票,弃权15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占18.1%


  

  近五年,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反对票和弃权票平均占19.8%。


  

  人民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不十分满意,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队伍建设的原因、也有外部监督制约不够的原因,但不能忽视自身监督的问题。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强化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是保护、是保证。强化内部监督,不是对干部的不信任,而是对干部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不是对干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挫伤,而是对干部的保护;不是对检察工作的束缚,而是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内部监督,是从客观看待检察机关执法环境和检察人员的人性弱点出发,通过制度保障保护、关心和爱护检察干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特殊优势


  

  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体制和特殊国情,目前无法设立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机制,因此,选择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是解决对检察机关“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种明智选择,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对待自身权力制约问题上的高度自觉和高度责任感的体现。


  

  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强调,检察机关要“突出强调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而自身监督又包括四个大的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大力推行“阳光检务”,重视接受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大力加强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有其局限,即因为其内部基本体制上的一体化,监督的对抗性和力度不如外部监督大,所以我们将来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与外部监督相比之下,内部监督也有其优势。


  

  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更加的针对性。检察机关的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职业性工作,对案件情况的判断既有事实与证据这样的复杂的情况判断,也有各种权利和利益平衡而需要的价值判断,如是否决定不起诉的问题上,检察机关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国家利益、社会需要、被告人情况、被害人情况等多种因素数十种要素,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监督更富有针对和准确性,是内行对内行的监督,往往目标更准确、监督更到位;外部监督存在人民民主权利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矛盾、民众激情与专业理性之间的矛盾,而内部监督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对于维护公正具有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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