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部双向制约机制的价值与局限
高一飞
【摘要】在我国,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具有特殊理由,因为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自身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现状说明检察机关需要加强自身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特殊优势。双向制约机制是检察院内部制约机制的益阳模式,具有积极的价值,它体现了监督的全面性、程序的精密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尽管如此,我们对益阳市检察机关内部双向制约机制的局限性也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一是要认识到双向制约机制难以监督制约检察长的权力;二要认识到双向制约机制可能导致监督与协作的矛盾;三要认识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能代替外部监督制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内部制约;双向制约;局限性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08年7月9日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检察改革锁定两个重点,一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二是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随后,曹建明检察长又撰文对此进行了强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已经成为检察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对我国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益阳市检察院独创的“双向制约机制”的特殊价值及存在的局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我国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特殊理由
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权力比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更大。世界各国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中,只有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政治体制决定的。
(一)检察权的性质与结构使内部监督特别重要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机关及其检察权由宪法定位,与审判机关、审判权相并列,是脱离行政系统独立的执法部门,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体制符合中国权力分开与制衡的逻辑,即将立法权与一府两院中的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并列形成的四种权力分开,规定一种可以“反对地方影响、反对地方的其他一切官僚主义”的力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权力分开与制衡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法律监督权是监督其他一切权力的权力,其自身的监督问题就成为中国检察机关的特殊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就不会有公信力,检察权还会被滥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制约他人正确行使国家权力,那谁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方面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与制约,如已经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50多件主要业务规程,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用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此外,还通过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健全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各项监督制度等,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检察权能够依法正确行使。
但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内容丰富,其内部存在立案、侦查、起诉等不同的程序;由于实施检察一体化的机制,每一个部门内部、每一个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院之间都存在上命下从即下级服从上级、成员服从首长的特殊关系,在拥有巨大权力的同时,还容易使这些权力行使时过分集中。探索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必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