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米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1]《庄子·齐物论》:“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为下;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 [2]张载《西铭》:“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3]关于这点,有不同的看法,许多人认为“天人合一”的思想源于儒家的思孟学派,但季羡林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主要基调的思想,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含意深远的思想。它不限于思孟,不限于儒家。我觉得,季羡林的看法更为全面和深刻。其实,就“天人合一”命题或思想而言,儒家是跟随道家之后的。如果说道家思想的核心或全部是天人合一,那么儒家思想的起点和方向是天人合一。参见季羡林:《“天人合一”新解》,载于季羡林:《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华艺出版社,2008年,第90、91页。 [4]塞涅卡:《论幸福的生活》(Seneca, De vita beata), ⅩⅧ。 [5]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Harakleitos) § 3.06 。 [6]法国神甫圣·皮埃尔(Abbe de Saint-Pierre)1713年出版的《永久和平大纲》(Projet de la paix perpetuelle)所思考的永久和平范围首先是欧洲的一些国家。这是近现代欧洲较早谈论“永久和平”的论著,对后来康德的“永久和平”理论有直接的影响。 [7]中国学者中有人否定中国古代具有世界主义思想的渊源,最有代表性的是文化学者安希孟的观点。他认为,世界主义是20世纪初中国从西方接受的思想观念,是舶来品。但是,因为表达方式的不同而将“天下”和“世界主义”语义区分的方法,恰恰也说明了一种片面主体或小我主体的意识。因为一个西方学者同样可以说,西方没有“天下”的观念而只有世界主义一样。参见安希孟:《中国古代哲学与世界主义》,拙风文化网。 [8]这其实是一个很大、很有争议的命题,在此不可能完全展开。仅就世界主义而言,中国学界就有非常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根本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世界主义的思想观念,有些学者则强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思想元素。近现代学者康有为、梁漱溟均有这方面的正面看法。 [9]见《孟子·公孙丑上》:“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 [10]《论语·卫灵公篇》。 [11]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 vita Alexanderi Severi 51,8 a. A.这个黄金规则实在很有意思,几乎和孔子所说的话完全一样。难道这是一种东西方文化的巧合?抑或最初也是来自于其中一方?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文化命题。当然,从年代上看,孔子的生存年代要早于Severus Alexander (October 1,208-March 18, 235AD) 800年。 [12] New Testament, Mattew.7. 12.:Therefore all things whatsoever ye would that men shoud do to you, do ye even so tothem: for this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新约》马太福音中的这段话,显然也是上述黄金法则的另一种表达。 [13] Dig. 1.1.10.1;Inst. 1. 1. 3. [14] Inst. 1.1;Inst. 1.2.1. [15]参见梅因有关自然的论述:Henry Maine, Ancient Law 。 [16]在中文里,也常常有人将其称作或译作普世法。 [17]这是占主导的观点,当然也有不同看法。 [18]法律比较和比较法律实际上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 [19][德]耶林:《罗马法律史》(R. Ihering, Geschichte des romischen Rechts),第一卷,第8版,导言第41小节。 [20]Im Westen nichts Neues?-100 Jahre Pariser Kongreβ fur Rechtsvergleichung-Gedankenanlaβlich einerJubilaumskonferenz in New Orleans, Ralf Michaels, RabelsZ Bd. 66 (2002) S. 101. [21]参见拉德布鲁赫:《安舍尔姆·费尔巴哈与比较法学》(Anselm Feuerbach und die vergleichende Rechtswissen-schaft),见[德]考夫曼主编:《拉德布鲁赫全集》,第6卷,第315页。为了能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史进行深入的专门研究,费尔巴哈曾作了长期的资料准备。如:他曾对中国传统法律中为什么没有民法作过研究。 [22][德]耶林:《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罗马法精神》(Geist des ro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lung),第1部,7/8[1924],第15页及以下。 [23]耶林,同前注22引书,第15页。 [24][西]圣地亚哥·加奥纳·弗拉加:《欧洲一体化进程—过去与现在》(Santiago Gahona Fraga, European Interg-ration Process, past and present, Oikos-tau, S/. L. 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 [25]之所以将此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作为共同法发展的一个新起点,是因为它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的比较法学者对于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所提出的方向与价值的进一步肯定与宣扬,同时并开始了新的历史背景下的更深刻思考。 [26]雅可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明》,商务印书馆1998版,第129页(The Civilization of the Renaissance in Italy, Jakob Buckhardt, George G. Harrap&Co. Ltd, London Bombay Sydney)。 [27]参见安希孟:《中国古代哲学与世界主义—对近代几位学者论点的浏览与商讨》(来源:拙风文化网)。 [28]同注27。 [29]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Jurgen 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 Anschnitt 7, Uber den Ewige Friede von Kant)。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哈贝马斯对于康德的世界主义思想,尤其是永久和平的观念是进行了批判的。 [30]世界法的强有力主张者,法国学者戴尔马斯-马蒂在其《世界法的三个挑战》中则明确表示从人权出发。参见:[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Trois defies pour un Droit Mondial) ,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1]伯尔曼的这种论点是很有意思的,但他从基督教的圣灵出发来解释正在兴起的一个世界社会本身,就恰恰充分地表明了他的以西方文化为出发点的立场。参见:哈洛德·伯尔曼:《世界法:一种普世性的圣灵法学》( HaroldJ. Berman, World Law; An Ecumenical Jurisprudence of the Holy Spirit, A Lecture Given at the Pope John Paul Ⅱ Cul-tural Center Washington, D. C.,September 23, 2004,载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法意》创刊号,2006年。 [32]参见[德]梅尼克:《世界主义和民族国家》(Meinecke, Friedrich, Weltbtirgtum und nationalstaat,1911),上海三联出版社2007年版。[法]阿兰·芬凯尔克劳特:《思想的溃败》( Alanin Finkielkraut, La defaite de la pensee,1987);何清文,“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载于《读书》,1996年第9期。 [33]哈贝马斯:《在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民族国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J. Habermas, Theeuroipean national Countries under the Pressure of Globalization, Fudan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No. 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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