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世界主义
从事比较法学,必然走向共同法;寻求共同法,必然要有世界主义的思想基础。没有世界主义和胸怀,没有世界主义的世界观,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比较法学家。所以,谈论共同法或普遍法,不能不探讨世界主义]
如前所述,世界主义源于人的类本质。每种文化,每个民族发展之初,都有这种源于人的类本质的朴素世界主义观念和意识,尽管严格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思想观念只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运动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当然,从历史上看,世界主义倾向虽然是潜存于人的本质之中,但能够表达这种世界主义思想的通常都是各个时代的思想或知识精英,更多的人只是无意识地实践着本属于人类的世界主义运动。正像瑞士历史学家布克哈特说的:“在最后才能的集团里边发展起来的世界主义,它本身就是个人主义的较高阶段。” [26]
应该说,中国几千年农耕经济、几乎持续不断的大一统局面和高度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虽然使得“天下”观念得到实践,但却极大地窒息了有关世界主义的思考。所以,世界主义在近现代中国思想政治文化中几乎没有得到什么发展。与此不同,西方社会则从长期不断的邦国征伐、文艺复兴、工业运动、思想启蒙、民族国家和战争杀戮中获得了对世界主义思考的刺激。就此而言,近现代较为成熟的世界主义思想来自于西方。近现代中国虽然有学者提出过“天下大同”的学说,但却是朴素的不成思想体系的。不过,我们虽然要明确近现代中国思想史上世界主义的基本缺席,但是却不可以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具有的世界主义思想元素。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具有的天人合一、天下归一的思想和开放包容、多元共处及和而不同的特征无疑是世界主义的基本元素。因此,可以说中国文化中天然地存在世界主义的文化基因,尽管中国人并没有能够用近现代西方人文科学的思想方法将其抽象化和系统化。有些学者完全否认中国古代文化中具有的世界主义元素,认为世界主义完全是一个西方舶来品,这种观念是可以商榷的。[27]但是正像梁漱溟和林语堂所认为的那样,在中国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古代和近代,中国的发展实际上是作为一个世界发展的,而不是一个国家。其实,中国的大一统思想当然不是什么世界主义,但是客观上却有世界主义的实践意味。[28]
关于近现代世界主义思想,西方学者有不少论述和探讨,但我们不能不首先提到德国哲学家康德。他的思想与理论不仅是当代德国哲学的起点,而且也是整个当代世界哲学可以回溯的原点。康德哲学之所以有这样的地位和意义,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他全部哲学的核心是从“人”展开来的。探讨“人是什么”以及人在世界中的位置这些对于整个人类来讲是最根本的问题,这是康德哲学思想的重要贡献。康德曾以《世界公民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A Idea for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一文专门阐释过他的世界公民思想。其实,正是由于康德把人作为其哲学思考的起点及其全部哲学的核心,故决定了他自然去思考“人类理性”,把“人类理性”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这样一来,他的哲学就必然走向一种以人类为思考对象的,文明人类的“未来哲学”。于是,“永久和平”就成了他的哲学的一个应然结果。人一人类一人类理性一世界公民一永久和平一普遍主义一普遍法,这些问题在康德那里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思考脉络。一般来说,当一个思想者以人作为其思想元和思考起点时,那么他就很一定会走向世界主义,其学说就有了获得普遍接受和永恒的可能性。因为这个世界本来就是人的世界,每个个人都是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组成部分,彼此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各种关联。世界主义的必然诉求之一就是呼唤和平,而维护和平保障和平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寻求一种能够广为接受、普遍适用的共同法。于是,站在人类的高度和广度思考法律问题,就一定会去呼唤一种以普遍主义为思想背景的普遍法。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观,哈贝马斯曾经有过积极评价:“圣·皮埃尔神甫(St. Piere)所追求的”永久和平“(Der ewige Friede),在康德那里是一种理想,它可以使世界公民观念充满吸引力和直观性。依靠这一理想,康德为法律理论引进了第三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以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的法,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 [29]哈贝马斯对康德世界公民和普遍法作出积极的评价,不仅仅是他对康德思想的一种肯定,其实同时也是一个同时代学者观念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