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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共同法·世界主义

比较法·共同法·世界主义


米健


【关键词】比较法;共同法;世界主义
【全文】
  

  一、共同法的世界观基础


  

  在中国文化中,人们是讲“天”的。中国人的天有两重含义:一是自然,一是世界,前者讲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由道家思想予以体现;后者讲人与人的关系,基本上由儒家思想予以体现。就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中国文化认为:人生于天地之间,出于自然,属于自然,存于自然,化于自然,人就是自然的组成部分。此庄子所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这应该是最早的天人合一思想表达。[1]到了北宋时期的张载,明确提出“天人合一”的命题,还明确地阐释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即“民胞物与”的思想[2]。因此,中国人尊重自然,爱惜自然,亲近自然、顺乎自然是有久远思想渊源的。中国有句古话,仁者爱山,智者爱水,中国历史上许多仁人智者、英雄豪杰最后都是以流连于山水之间为人生的一种满意境界。对于中国人来说,具有生命的人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实际是道家思想的精髓,儒家思想的起点。[3]在西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斯多葛学派(Stoic)那里,也有“按自然而生活”的概念。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塞涅卡说过:“我们要尊重自然,明智的意思就是不违背自然,按照自然进行自我修养。幸福的生活,就是符合自己本性的生活。”[4]赫拉克利特也认为,对人来说,“思想是最大的优点,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且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5]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中国文化有“普天之下”或“天下”的概念。当然,天下的范围和内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古代中国,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天下就是九州、神州或皇帝统治的疆域。不过,在西方情况同样如此。如圣·皮埃尔神父(St. Piere)讲永久和平,其眼界主要是在欧洲国家。[6]到了近现代,由于人们对自然世界的认识深刻许多,天下已经不再是一个地域性或民族性概念,而是指整个世界。在此情况下,人与人的关系自然已不再仅仅被置于一个特定地域和特定人群来思考认识,而是必然地放在更大的范围乃至整个人类世界中予以考虑。事实上,近现代以来中国在与西方国家不断深人和紧密的交往中,已经将其“天下”观念逐步与西方社会的“世界”观念联系起来,甚至已经趋于基本一致。在这种意义上,中国的天下观念与西方的世界主义是相通的、共同的,是由人的共性及人在自然中的定位决定的。所以,只看到中国天下观念与西方世界主义的不同,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的共同,有失察本质之嫌。[7]不仅如此,中国的天下观念从历史上看可能比西方社会发生的更早,发展得更持久,因为绵延几千年的儒家和道家思想实际给这种天下观念提供了基本的思想来源。当然,就其发展而言,它却远未如西方思想界那么深刻成熟。[8]


  

  但是无论这个世界有多大、人群有多少,我们的思想都必须从人出发,也就是说,必须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人群还原成一个基本元素—人(Mensch, human being)。因此,无论是西方或东方,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起点,这就是人。而用于调整人类社会各种关系,建立人类社会根本秩序的法律,也必然会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起点而有普遍的共同之处。于是,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人群都有或者必然有共同的追求和理想,都有一种可以达成共识和普遍确认的理性。正是因为人类这种共同本质和共同理性,使得一种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普遍法或共同法规则必然会存在。人们应该从“人”这个基本元出发,并将所有支持形成人类社会秩序的规则还原为人的规则。这样一来,东西方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也就完全有可能,甚至是必然地存在相同、相通、相融的法律。这也是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能够发生借鉴(Lernen)、移植(Umsetzung)、继受(Rezeption)、整合(Integration)和融合(Verschmerzung)的根本原因。例如,所有的人必须彼此尊重,互不伤害,中国文化中叫做“仁”或“与人为善”,[9]“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0]西方文化中则有完全一样的准则,即:你不想别人强加于你的,也不要强加于他人(Quod tibi fieri non vis, alteri ne fecer-is);[11]《圣经·马太福音》中说:“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别人”;[12]而罗马时代的人也说:“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honest vivere alterum non laederesuum cuique tribuere) ;[13]所以,一切人都要平等,所有事都要公正,进一步说,生命与财富、人格与尊严、平等与自由、公正与安全等价值,其实是东西方人群,整个人类社会都要主张,都能够接受的普遍价值和思想原则。在这种普遍价值和思想原则的基础上,又自然会产生人类社会一系列普遍法律与规则。在西方,它最初很大程度上通过自然法思想予以表达。例如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见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14]而我们今天所要探讨和追寻的共同法,恰恰是这种见之于存在于所有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就此而言,自然法思想是共同法或普遍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思想渊源。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还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及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都对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起到了巨大而深远的推动作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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