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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民生建设与能动性公法的应对

  

  正如该《意见》中指出的那样,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由于诉讼渠道不畅、司法保障不力引起信访和其他不稳定社会局面的情况下,立法者本应该积极作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尽可能满足民生的权利保障要求。立法者应该明确,只有能动行使立法权才是民生需要的立法权。立法上无所作为是对民生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风险社会,要使国家机关能够承担起保障民生的功能,必须更新传统公法观念、树立积极能动的公法观念,包括能动的民主观、能动的法治观、能动的权力观和能动的人权观,并采取有效措施。能动的公法理念以及其指导下的对应措施,一方面要有充分的授权,使权力充分施展其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有有效的权力防范控制机制,能有效地防范其滥用。这就是风险社会民生所需要的能动性公法。


【作者简介】
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1}参见Ulrich Beck:《风险社会》,汪浩译,周桂田校订,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3年版,第28页。转引自许耀明:《风险管理与风险治理》,载邱文聪主编:《2007科技发展与法律规范双年刊》,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专书2008年版。
{2}谢瑞智:《宪法新论》,台湾文笙书局1999年版,第75页。
{3}参见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03页。
{4}江玉林:《法律、权力与共通福祉》,载邱文聪主编:《2007科技发展与法律规范双年刊》,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专书2008年版。
{5}参见郄建荣:《环评报告审批流于形式公众参与走过场》,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21日第6版。
{6}杨芳:《法国第五共和与我国宪政体制之比较》,台湾“国立中山大学”中山学术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提交,第30页。
{7}黄俊杰:《论国家紧急权之规范设计》,载《现代国家与宪法》,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7年版。
{8}在上海市,对风险最高的粮食、水果、蔬菜、乳、乳制品等,抽检频度是每月一次;对风险相对较高的桶装饮用水、调味品、冷饮料等,每季度抽检一次;对风险相对较低的瓶装饮用水、茶叶、酒类等,每半年或每年抽检一次;对节令食品(如粽子、月饼等)每年抽检一次。参见谢敏强:《风险控制与食品安全监管策略》,载《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年第11期。
{9}参见沈岿:《食品免检制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10}高秦伟:《社会保障行政的法理与课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11}参见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研究了这四类非权利条款保障人权的情形和法理基础。另可参见朱应平:《论宪法政策对民生的保障》,载《求是学刊》2010年第6期。
{12}刘易斯•亨金:《美国宪法在国外》,载刘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13}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适用《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5条平等保障时,这种区别模糊了。See Eldridge v.British Columbia (Attorney General),3 SCR 624.
{14} Youngberg v. Romeo, 457 U. S. 307(1982).
{15}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489 U. S. 189(1989).
{16}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 S.483(1954).
{17} Green v. County School Board of New Kent County, 391 U. 5.430(1968).at 437-8 per Brenna J (deliveri ng theopinion of the Court).
{18}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489 U. S. 189(1989).at 212.
{19}朱应平:《澳美宪法权利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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