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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民生建设与能动性公法的应对

  

  我国大陆地区也采取了应对措施。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来应对SARS,该行政法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别是针对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的,为抗击非典型肺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统计不准、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旨在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遗憾的是,该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此类事件反映迟缓,没有及时作出专门的特别法授权决定,以致于当时各级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民主正当性受到质疑。直到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才为今后行政机关行使广泛的裁量权应对风险社会提供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为了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在风险社会实施民生职责,立法机关应该及时、快速地给行政机关提供充分的依据。因为行政机关也是重要的民主机关,而且其快速应对风险使得民众减少或者减轻风险带来的危害,可以增强其民主的正当性基础。


  

  (二)通过其他途径补强行政机关民主正当性


  

  立法机关及时授权给行政机关,可以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能动性和活力性问题,但是它会带来下列问题:行政权监控不力、权力行使失控,由此将使其民主正当性丧失。为了解决这一不足,有必要采取措施,补强其民主正当性。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看,主要有以下方法。


  

  1.创设民众参与行政权运作的新体制


  

  一些国家有全民公决、复决制以及直接选举等制度确保大多数民众能参与行政机关人员的选举,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复决或者公决。这些制度使得行政机关在组织上、行使权力的程序上和结果上增强了民主基础。此外,还有民众广泛参与各种各样的行政活动。


  

  我国民众参与行政权的制度还不完善。比如,各级政府领导人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没有选举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权力;人民也没有权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决,或者对重大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由此导致行政机关及其权力的民主基础不足。


  

  为了弥补这种民主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包括社会协商在内的多种有利于民众参与国家机关决策的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多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行政权民主正当基础,广泛地吸收民众参与行政权运作,体现出行政权运行受民众的监督和控制的特点。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其拟准备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了相对人参与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创设了新的措施,如2011年《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创设了群众公议制度。其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在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或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后,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政府出台的这个办法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增设了群众公议制度,增加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既扩大了其决定的民主基础,又降低了处罚决定违法不当的几率,更重要的是降低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所要遭受不利处境的风险。但是其组成人员很值得深思,根据该办法第6条规定,群众公议团成员主要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些人往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者,由这些部门的人参加公议是否妥当值得检讨。因为,这样做是否会对后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造成一种阻力,这是需要进一步考查的。但无论如何,这种制度允许更多的社会群众参与案件,表达看法,便利沟通。目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纠正公众参与走过场的普遍现象。{5}民众参与走过场必然削弱行政机关民主正当性基础,无法完成保障民生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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