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习俗、惯例对法律的影响
非政治公共领域内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域内组织的大部分目标都直接针对非常具体的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由于人类文明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围绕具体目标的组织行动者们在他们的行动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某些远古时代持续不断地沿续下来的习惯、风俗或惯例,如行业协会里的许多规则是已沿用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古老习俗,与航海相关的组织遵循的相当一部分规则都是历史悠久的惯例。这些习俗、惯例使得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行动既形式多样又有章可循,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在创设和改变着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法律事实。这些习俗、惯例既推动着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地演变发展。依照制定法与民俗习惯间的内在逻辑,有关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正式法律不能不受这些在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实践和事实基础上产生与演变的习俗、惯例的深刻影响。
从经验层次的非政治公共领域规则的共同特征中不难发现,在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真正起作用的并不是制定法,而是包含着大量习俗、惯例的庞大规则、章程体系。由于这些规章所具有的某种意义上的“试行”性质,或者与经验现实间的反哺关系使其具有“活法”的成分。但“活法”的主体部分不是这种静态的规则,而是嵌入在动态的行动过程中。一部分是组织及其成员在实施组织目标的行动过程中不断突破原有规则而创设的一个个新的规则或行动办法;另一部分则埋藏在人们的风俗习惯中却不时指挥着人们的具体实践活动。通过制定法虽可以推动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扩大与缩小、繁荣与衰败,但对通过造成人们被逮捕的心理压力而使其放弃反抗的制定法的厌恶本能,已使我们隐约窥见公众对活法的喜爱和其诞生基础了。也就是说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活法可能更有效地影响着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壮大与再生,但目前它们很难体现到制度层面,如此有可能因长久缺少制度认可而使它丧失活力或动力,直至最终衰竭。导致这种制度与现实需求断裂的主要原因归于缺乏一种活法及时晋升为制定法的程序与渠道。这也是当下非政治公共领域难以得到蓬勃发展的缘由之一。
众所周知,法治理想是要把一切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一切行动服从法律和在正当程序中进行。它强调的是法律与政治分离,法律不仅独立自足,而且还法律至上;强调法律形式主义和规则周延、规则统治;强调程序正义与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如此在法治的框架内就会出现“各种张力、机遇和期待,它们势必打破自治并使法律与政治和社会重新整合”{3}(P.79)。这种种张力、机遇和期待中最主要的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间的张力,它激起了人们对目的正义或结果正义的期待。然而,由于目的太抽象、太模糊,对目的正义的寻求可能出现法律约束力降低和规则权威削弱的风险,若要规避这种风险,最佳选择是将注入了正义的目的化为法律秩序的任务或使命并详加阐述。这也是新型法治的基本要求。上面分析的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规则特征是从总目标—一个个具体目标—规则—行动,它与这种新型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如此地投合,以致非政治公共领域成了一块法治理想的“天然实践地”。
然而,更让我们惊奇的发现是: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社会实践本身就在践行这种新型法治,构建一种新型法律秩序。这种新型法律秩序的权威基础既不在国家强制力,也不在理性,而在于对非政治公共领域变化着的事实的回应和全部组织成员的自愿同意的契约性基础,同时也在于包含着正义内核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基本精神与总目标的自动契合,以致非政治公共领域内众多组织在实践组织目标的行动过程就是广大公民以首创精神和理性选择参与法律规范的实现过程。在这种法律秩序中,“法律权威被广泛授予;为数众多的各种具有特殊目的的机构都是法律责任的重要载体和法律发展的渊源;它们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更多涉及的是谋取合作而非规定行为;每一个机构的运作与它自身的参与团体关系密切”{3}(P.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