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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交互同构关系剖析

  

  2.如何为达臻目标而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相关的法律进行科学的设计呢?首先,法律的制定要符合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目标定位和科学设计的基本要求:第一,应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地位、结构、功能及其组织、制度安排和基本精神作出利益普遍性和统一性的设计,并对实践世界进行择优选择;第二,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制定数部专门法律和相应的法规,形成体系完备的非政治公共领域法律体系,与宪政的总要求相一致,使前述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种种不足得以弥补;第三,要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出发点,以对行政机构的权力实行制约为中心,对非政治公共领域做合理构思;第四,将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发展纳入符合宪政总要求、宪法确定的总目标和完成追求未来美好图景的阶段性历史使命的轨道。


  

  其次,鉴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特殊性,立法时还应注意非政治公共领域对法律的特殊要求,它的法律不仅包括私法中实体法如民法、经济法和程序法的内容,还有传统公法领域的内容如行政法、劳动法刑法等内容,因此,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法律是复合型性质的法律,在它那里,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模糊,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存。这种法律性质也是与非政治公共领域介于政治公域与私域之间而既有公共性特征又具有“私”的特征相一致的。处于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行动主体间关系既是在契约基础上所形成的平等关系,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他们又具有“准行政”的性质,尤其在他们为全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行使某些原有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时。因此,只有混合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复合型”法律才真正适合非政治公共领域。由于非政治公共领域是根植于私域,从私域中离析出来的,因此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相关法律应由私法为主体。


  

  再次,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立法应对其性质、地位、结构、权利、义务及其宗旨与目标的实现,在内容上作出以私法为中心的规定,即侧重于对民事关系的规定,而不是重行政管理,实现从公法向私法的方向性转换;另一方面,要尽量使立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实际运作相适应与协调,通过立法解决和克服存在于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主要问题与缺陷,使非政治公共领域成为新型治理模式的制度设置。具体包括:(1)财政方面。增加地方政府的预算,同时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来扩大或加强地方政府管理,便于中央集权的政府对地方需求及时作出回应;建立政府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和鼓励非政治公共领域对某些政府事务如制定地方政策、发展计划等的参与,实现对资源的共同管理;通过制订如《公共财务管理法》、《民众参与法》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敦促政府增加预算和财务执行的透明度,加强非政治公共领域对政府公共财务的监督和参与,如对预算进行评论、代表部门或弱势群体利益申述、递交中期与年度预算政策书等,加强支出预算等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培养政府的责任感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2)加强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独立性方面。关键是要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尤其是资金来源上。立法时可注重这方面的规定,如在税法上规定相关捐赠的税收减免,尤其是将政府通过税收收取用于资助非政治公共领域的资金总量在税收中免除,而改为在税法中直接规定企业、个人等纳税人应向非政治公共领域捐赠与应纳税等量的资金,让企业、个人用这部分资金去选择资助,如此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而免受政府干扰。“寻求资金的竞争产生了对各种市场服务的需要,并推动志愿组织在由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组成的多元市场中心更为‘商业化’的方式发展”{2}(P.153)。 (3)通过立法克服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内在缺陷。如“团体独立的优势可能是一种缺陷,其核心问题是该以谁的道德准则来推动团体:筹款人的还是捐款人的;服务提供者的还是受惠者的;是政府的还是老百姓的。”{2}(P.157)立法是否可以对推动团体的众多主体的道德准则作出优劣序列安排或原则上的规定?如果可以,那么该序列安排或原则上的规定受什么指引?这就涉及立法的道德性基础。也就意味着立法要回到宪政目标与法律的关系上来。另一个比较重要的缺陷即非政治公共领域自身成为二级政府的缺陷。为避免这种权力退化为政府权力,就需要在法律上确立一个使这种权力受到最大化有效监督的机制,以保证在培植非政治公共领域治理权力之初,就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4)立法要时刻围绕非政治公共领域作为消解现代性条件下社会问题与危机的重要角色的原则。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的矛盾在现代化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这也是非政治公共领域大显神威之处。立法对此有何作为呢?知识和理性告诉我们: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是相对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而言,若将人的欲望加以控制、调整,资源的匮乏或许可以得到相对的缓冲甚至解决。当然,这需要在人的欲望与自然资源之间建立一种平衡。自然资源是一个定数,以这个定数为终极临界点对人的欲望进行分配控制,这种控制可采用硬控制,如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对资源索取的国家权力限制等,也可采用软控制,它是指通过教化使人的欲望和需求的无限性转向非自然资源,或使人内在地产生对自然资源的有限需求。这是一种从源头上对该矛盾加以控制的办法,法律是能够兼容硬控制与软控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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