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交互同构关系剖析
何珊君
【摘要】非政治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公共领域和私域之间的社会中间领域,具有非政治性、公共性、契约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它本质上蕴涵了人们为之努力了数百年的宪政理想,是消解现阶段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实现善治的最佳选择。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之间是一种交互同构的关系,二者互为条件、交相促进。正是在二者交互同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不断地发生着变迁。但目前我国有关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现有的法律体系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现实需求严重不协调。因此亟需制定与宪政总要求相一致的、完备的、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出发点,以对行政机构的权力实行制约为中心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法律体系,从而使非政治公共领域成为建构未来中国社会良性结构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非政治公共领域;法;社会结构;控制;重构
【全文】
非政治公共领域是笔者基于中国国情提出的一个本土概念,[1]它是包容了抽象与具体的多维度、多层次的一个立体性范畴。它既被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又被视作实体来建构。这个范畴是通过组织、制度、文化与运动等一些重要载体来体现和表达的,具有非政治性、公共性、契约性与独立性、合法性、开放性与非营利性等特征。它是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独立、自律的社会领域,是处于政治公共领域与私域之间的社会中间领域,是独立的社会权力的发源地。非政治公共领域的诞生与发展,是人们为解决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努力探索的结果。
世界范围内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导致了各个民族国家统治方式的调整和治道变革,公共治理尤其是善治的倡导立即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并很快成为各国争相运用的新型统治方式。而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本质与这种公共治理包括善治有着与生俱来的一致性。因为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本质内涵与特征中蕴涵着人们为之努力了数百年的宪政思想与理念,同时,它又具有灵活回应事实的优势。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实践已让这种优势端倪初露。也就是说非政治公共领域是消解现阶段统治的合法性危机、调整国家统治方式实现治道变革的最佳选择。
既有的实证研究的结果告诉我们,虽然非政治公共领域已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存在和确立,但它的规模与力量还远不能满足新型公共治理的要求,更不足以形成与政治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等分工合作、相互制衡的主体力量。所以,我们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控制和重构。同时,通过非政治公共领域对法律的基础功能与基本价值的揭示与挖掘,展示二者的交互同构关系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力。
一、法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重构与控制
法律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理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它具有构建社会结构与设计社会现实的功能,并通过法律的外在权威将理性设计的东西真实化为社会现实的能力基础,尽管其中要借助于人们的行动或者说哈贝马斯所发现的以理解、商谈为基础的交往理性。[2]人们企图通过法律“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1}(P.51-52),也就是说法律不仅具有控制功能,还具有重构功能,它所凭籍的是法律的理性特征。当然这种理性不是指造法者的一些空洞公式或脱离了实际的抽象表达,而是指基于经验又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正如庞德所宣称的:经验由理性形成,而理性又受经验的考验。舍此之外,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东西能站得住脚。法是通过理性所组织和发展起来的经验,由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造法机关制定颁布,并受到社会强力的支持{1}(P. 110)。既然非政治公共领域是社会现实自身发展的结果,又是政府基于各种历史环境所作出的明智选择,就应将其纳人正式的法律秩序,借助法律的力量使其满足新型统治之需。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拟从两个维度对其加以分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正式法律;二是由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所制订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