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伦理、道德范畴本身也是区分为不同层次的,在不同层次上,它们与法律的关系也是不同的。如,伦理范畴是一个多层面的综合概念,包括伦理实体、伦理精神、伦理关系、伦理规范等。道德概念也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美德等。总的看,道德是对伦理的反映,伦理秩序与人们的道德意识应该是一致的。但是,无论是现实还是历史上,二者出现错位、甚至矛盾尖锐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这在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现代伦理秩序的特点之一也在于趋向于使公民的道德自觉与社会的伦理秩序相适应,在道德上体现出一种追求自由与礼法相统一的伦理精神。
就传统社会而言,法制大多是伦理秩序的直接外在表现,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等同的,因此也就没有真正的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而道德对于伦理、法律的反思只有在主体意识得到了相当发展的阶段才会出现,因而典型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现代社会的问题。中国现代化建设这一命题隐含着中国伦理秩序现代化的理念。中国伦理秩序现代化意味着:这是一种与既有伦理秩序具有质的差别的伦理秩序,这一质的差别首先就体现在现代法治首先是建立在道德自觉上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外来的,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已经有了明显区别。传统社会的伦理秩序本质上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属于宗法-等级类型,而现代法治秩序本质上建立在现代市民社会之上,是公民-权利类型。因此二者的潜在冲突是难免的。传统法制已经彻底丧失了其合法性,它只能在民族伦理文化中存在。相较而言,现代法治与道德意识具有更强的亲和性,都体现了某种现代性。但不可忽视的是,二者的潜在冲突也是存在的。毕竟法治秩序对于中国来说体现了较强的自上而下的特点,也具有鲜明的国家意识形态色彩,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而道德的生命始终存在于民众之中,具有鲜明的社会舆论的特点,主观性较多,稳定性较差。[5]
二、法治选择与民族伦理的和解
如果伦理世界指称涉及人的自由意志领域的一切活动,那么,法律作为国家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与程序,可以看成是国家的习俗、国家的伦理。法律与伦理的合理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要尊重伦理、体现伦理;另一方面,法律要改造伦理、重铸伦理。由此达成中国法治选择与民族伦理的和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作为伦理世界的一个部分,要体现对自由和人的本质的尊重
法的目的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法与伦理都属于自由意志领域,即康德所谓实践理性领域,二者都体现了人的自律,都是人实现自由和尊严的途径和方式。符合法的生活,也就是符合伦理的生活,本质上都是体现了人合乎本质的存在的方式。[6]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或者说法限制人的自由正是为了从根本上实现自由。用黑格尔的话说,“法是自由的定在”,“人是法的尺度”。法与伦理都是从人的本质性存在即类存在出发的,它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生成发展的理念,一切法和伦理的规定都是人的本质存在的规定。这就回答了,为什么人的活动符合法和伦理的规定体现了人的自由,而不法并不能体现人的自由,相反它只能是人的不自由。因此,法的事业与伦理一样是一个普遍的事业,它与每个人都相关。法的最高境界就是“成为一个人并且尊敬他人为人”。[7]
第二,法律作为伦理世界的一个环节,应注重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个性的存在和发展
我们之所以是我们,乃是由于我们有历史。一个民族的伦理秩序并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历史地生成和延续的。揭示这一秩序的客观存在,并不是昭示给我们外在的某种事物的生成,而乃是昭示我们自身的生成和存在。相对于伦理秩序的历史生成性和客观性,现代法律更具有主观和外在的性质,法律尊重伦理就是尊重我们的历史,尊重我们民族的精神生命。伦理是活生生的法制,真正的法制必须与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没有独立自存的抽象法制。一个国家法制与伦理不一致,其民族精神就会陷入分离状态。良好的法制必须具有一个历史的维度,只有这样的法制才能促进一个民族真正的发展。正如庞德所说:“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 {4}(P.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