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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的可采性(下)

  

  多伯特标准体现了典型的实证主义观念,其背后的逻辑是,一个特定的理论要得到经验的证实是不可能的,但该理论假设接受检验的次数越多就越可靠。因为科学家的使命是证伪假设或理论,而不是试图证实假设或理论。与现有理论不一致的结果是非常有用的,它给先前已经被接受的理论提供了新的反证信息,从而使理论有可能得到修正。科学理论接受验证的情况正好给法官衡量其可靠提供了装置。


  

  多伯特标准和弗赖依标准的理论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理论是由有意义的命题组成的,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最先他们提出可证实性,从20世纪30年代末期开始,“把这个标准中的可证实性用可确认性或可检验性来代替”。(注: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2页。)以波普尔(K. Popper)为代表的证伪主义则认为,科学理论只不过是一些大胆的假设,而“假设永远不能得到肯定证实,他们只能被证明错误”。(注:【美】肯尼斯·R. 福斯特、彼得·W. 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波普尔指出,用单称证实全称是不可能的,而用单称证伪全称则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单称陈述无论多少都是有限的,而全称是无限的。科学理论虽然不能被事实所证实,但可以检验。推动科学知识成长的动力不是对科学假设的证实,而是对科学假设的证伪。因此,评价科学理论的标准不是证实程度或可靠性程度,而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事实上,每一种有价值的科学理论都具有很高的可证伪性。相反,没有什么科学价值的巫术和占星术等却是不可证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虽然对证实和证伪的侧重有所不同,但两者都主张科学进步是有逻辑标准的,前者的标准是归纳和证实,后者的标准是演绎和证伪。正因为如此,法律不能完全将自己的结论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因为“科学永远没有完结,科学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中,因此无论如何不应当假定我们今天关于世界的某些具体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已经是‘真理’,是一切法律判决的唯一可靠基础……如果科学自身还不是非常坚实,那么建筑在这个不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就有可能坍塌。”(注:苏力:“法律与科技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62页。)法律对科学的顺从还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科学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科学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它对客观真实的“偏执”追求可能会侵害法律的价值,因此“法院不应当将判决仅仅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这样将会排斥法律先验的伦理道德价值。如果法院接受一项技术活动而不评价其对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性,司法科学就取代了支配案件处理的法理学。”(注:Markey, " Jurisprudence or ’ Juriscience’? " 25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 525, pp. 525-526(1984) .)在多伯特案件判决之后,许多原先可采的证据被法庭排除,像弗赖依听证一样,多伯特听证同样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这对律师的能力、法官的耐性及诉讼当事人的财力都是一次极大的挑战,结果是人们将更多地顾及法律的经济性,而不是专家证据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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