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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的可采性(下)

  

  (三)审查专家证据可靠性的主体


  

  谁来审查专家意见是否科学可靠?是专家自身、科学团体还是法官?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法官应对专家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判断,这是裁判权的重要内容,但由于专家意见涉及专门知识,专家自身、科学团体都曾扮演过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主体的角色,直至多伯特案件之后,这一责任才明确由法官承担。


  

  在弗赖依案件之前,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的主体是提供证言的专家本人,弗赖依标准确立之后,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的责任转嫁给了科学团体,即专家证据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是否在相关领域得到“普遍接受”,要由该领域的专家决定。法官只须被动地听取“有关科学界”的意见即可。这种责任转移使法官摆脱了科学问题的纠缠,避免法庭审理陷入科学争论的“泥潭”。正如哈维·布朗(Harvey Brown)法官所说:“在弗赖依规则要求的普遍接受规则下,对相关科学团体的判断赋予了更多的遵从,因此,法官在决定专家证据可采性时,避免出现许多困难和复杂性。”(注:Judge Harvey Brown, " Eight Gates for Expert Witnesses" , 36 Hous. Law. Rev. pp. 778-779 ( 1999) .)弗赖依规则赋予科学团体这样的权力,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根据专家的权威和影响力来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带来的问题。但将责任转嫁给科学团体也带来了新问题:一是让科学团体评价某一知识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是将这种权力交给了“制造”这些知识的特定团体,这种权力转移潜存出错的危险。同时,责任转移并不意味着科学上争论的消失,只不过这种争论由法庭转移到了庭审前的听证程序中;二是依据未曾发表的新科学知识建立的专家证据很难通过“普遍接受”标准,因为未曾发表意味着原理和技术没有机会得到相关科学团体的接受,这样就阻碍了新知识被引进法庭。


  

  1993年,最高法院在多伯特案件的法律意见书中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判断力,主动承担“看门人”的义务,过滤掉不可靠的专家证据。该判例明确将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的权力赋予法官,并给法官一些判断标准。与弗赖依规则相比,多伯特标准的“重要变化在于,过去要求法官审查科学家是否认可一项技术,现在则要求法官审查技术本身的有效性”。(注:Larry Kramer, (ed.) , Reforming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212-234.) 该案标志着法官权力的回归,但同时也给法官提出了挑战,毕竟法官不是精通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的专家。为了适应多伯特标准带来的变化,一些法院的法官不得不接受基本科学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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